受肖像权影响最大的是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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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清明上河44
[泡菜]
20-7-2 20:53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指出: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并发表其照片在公共、个人网站更是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这种情况,有人设想,摄影师出门可以带着协议或合同,在拍摄前先和对方说明,签订合同。似乎有道理。但这其实很不现实。这还叫纪实摄影?街头摄影?纪实摄影或街头摄影所面对的人物场景是千变万化的,合同之说完全是无稽之谈—— 这样说来,街拍肯定难能拍人了。那么下面就来分析一下照片和视频的表现形式。照片往往都是独立形式的存在,一张照片给人的就是一种信息或者表达。如果没有人,可以通过意象,图形,色彩等来阐述。而视频是连贯性的图像,需要有故事的持续性来演绎。而故事往往大都需要一个或多个主角来串联。当然视频也有优势,就是搭班子请人演绎。 |
[8 楼] 清明上河44
[泡菜]
20-7-4 17:15
大家注意啦!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扩张 通常在人身权侵权责任纠纷中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但在非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仍可通过下述两种途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肖像许可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章节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在肖像许可合同中存在适用可能。如果被许可人存在损害肖像权的违约行为,如丑化、污损肖像,则肖像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有权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侵害肖像所载物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第2款在肖像权保护中存在适用余地。该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该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例外。当所侵害的物系他人肖像的载体时,如毁损了一份无副本的结婚照胶卷,被侵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看到网上好多人的意见,有一条很主流,就是你不是商业用途发布没关系,人家来追究起来,你删除就行,也不要赔钱。但是对照起上面的这条精神损害赔偿那就是一个不确定的量,那个量都在肖像权一方和法官的量判上。 |
[7 楼] 清明上河
[资深泡菜]
20-7-4 11:26
大家来学习一下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吧!
在实践适用中,需注意肖像权保护规范不仅限于人格权编第四章,还应将其置于人格权编框架内,考察人格权编一般规定并结合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规范进行分析适用。同时,实践中还需注意“以营利为目的”的意义以及公众人物抗辩的问题。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意义 虽然民法典不再就“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商业性利用予以特别规定,但“以营利为目的”对于肖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仍具意义。其一,就侵权责任的成立而言,依据民法典第998条,在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时,应考虑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而营利目的及获利情况应纳入肖像权侵权责任成立的考量因素。其二,就能否构成合理使用而言,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制作、使用及公开行为不应具备主张合理使用从而免责的基础。其三,就赔偿数额的认定而言,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肖像权造成财产损失时,可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还应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不过,鉴于该司法解释系依据《民法通则》等制定,因此民法典施行后该部分认定规则还有待更新。 (二)公众人物抗辩的适用 当肖像权纠纷所涉为娱乐明星、政要名人等公众人物时,被告常以公众人物抗辩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公众人物通常与社会公共兴趣及利益联系紧密且具有较常人更广泛的影响力,对其人格权进行适当范围内的限缩因此而获得正当性,但此种限制不应漫无边际。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章节第999条明确,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肖像,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再结合第1020条有关肖像权合理使用的专门规范,公众人物抗辩应限制于涉及公共利益及舆论监督的肖像制作、使用或公开行为,其他行为不应具有援引公众人物抗辩的正当性,作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人仍可就此主张侵权责任。 (三)死者肖像的保护 虽然人格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等并不会因死亡而立刻消失,此种凝结着自然人生前努力与价值的人格利益在其死亡后仍具有保护的必要。依据民法典第994条之规定,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时,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比侵权责任法第18条有关被侵权人死亡后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的规定,民法典将有权请求责任承担的“近亲属”进行了划分——即配偶、子女、父母系有权主张的第一顺位,其他近亲属系第二顺位——与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7条中自然人死亡后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规定基本一致。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扩张 通常在人身权侵权责任纠纷中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但在非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仍可通过下述两种途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肖像许可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章节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在肖像许可合同中存在适用可能。如果被许可人存在损害肖像权的违约行为,如丑化、污损肖像,则肖像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有权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侵害肖像所载物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第2款在肖像权保护中存在适用余地。该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该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例外。当所侵害的物系他人肖像的载体时,如毁损了一份无副本的结婚照胶卷,被侵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供稿:北京一中院民二庭 作者:黄慧婧 编辑:黄新宇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xMDU2NQ==&mid=2247500907&idx=1&sn=cf148e42f6033d93ec40a233ea622a52&chksm=ec4ee9a1db3960b79e44861a7ee2572cfed62ffea632318b20feb445ac375cc185fce14712d1&scene=4#wechat_redirect |
[6 楼] qqman
[禁言中]
20-7-2 22:12
记得早年间,优酷和土豆的注册协议都明确写着用户上传的视频版权和使用权都归网站所有。不知道现在还是不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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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珍奇雅石馆
[老坛泡菜]
20-7-2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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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清明上河44
[泡菜]
20-7-2 21:33
我在设想一个场景,一个人正在一个场地拍视频呢,突然走过几个人,过一会又走过几个人,回家剪视频了,哇!这个场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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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atuz
[陈年泡菜]
20-7-2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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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珍奇雅石馆
[老坛泡菜]
20-7-2 21:01
《民法典》。其中第四编《人格权》之第四章《肖像权》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