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在公园遇到的窘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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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wt523 [泡菜]
10-1-1 22:40
下午在公园给女朋友还有她2个女同学随便拍拍照,无意走到一个用绳子挂了很多纸片的地方,一看,原来是相亲的,因为以前没见过,所以小小惊呼一声:哦,原来是相亲的说!
      于是闹剧就发生了:
旁边一个老太太说了几句什么,没听清楚,也觉得不可能是主动和我说话,所以我头也没抬。没想到她是在对我说话,见我没反应,就很凶狠地绕过我女朋友,抓住我的袖子,让我相机里的照片给她看——原来是我相机正挂在脖子上,以为我在偷拍她-_-——偷拍的话快门肯定要响吧,当然她肯定以为现在相机都不发出声音。我微笑着解释并没有偷拍,相机都没打开。老太太不相信,态度更凶狠,声音开始大起来,很鄙视地说“别说那么多,把相机给我看”。我心头开始窜起小火苗,认真地告诉她我相机没开,快门也没响,完全不可能拍照。遗憾的是俺的解释被当成耳边风……换来的是更愤怒和不耐烦,我有点火了,大声让她放开我袖子,说:你可以看,我拍了你的话我马上给你道歉,但如果我没有拍你,你得给我道歉。
呃,她不敢接受我这个要求……这时候周围的老大爷老太太围了过来(似乎是我第一次在公共场合被围观),想当然地认为肯定是这个小青年的错,都劝我给老太太看,有个老太太说“小伙子,乱拍这些没得好下场"(因果报应么?),还有个老太太居然说“晚上想去派出所吃晚饭么”。我狂汗不已,这时候一直没怎么说话的女朋友和2个MM忍无可忍(她们几个涵养不错,觉得我们有理不心虚,就没和老太太争论),大声告诉根本没有拍照,并且也告诉大家我们这个应该很公平合理的要求。我想只要头脑正常的人,都看得出谁更有底气谁可能有理了吧,周围正义人士马上安静下来。于是老太太开始焉了,我见好就收,不干得理不饶人的事情,最后告诉她:你要是礼貌一点,早就给你看了,就你一开始就这态度,这么敏感,做错了事还不道歉?想都别想看!然后闪人。不过最后听到不甘心的老太太最后的武器“没读两天书的人,最多是个专科生”……看来她是来帮儿女相亲的——这些相亲书上面写的都是学历收入家境这些,难怪她会说出这么雷人的话。

写得有点乱哈,是因为今天是俺本命年第一天,运气不好,立马就遇到为老不尊的人了?还是中国摄影环境真的这么恶劣呢?
[133 楼] cnkn [老坛泡菜]
10-1-20 11:13
补充一下:
特殊的公共场所,比如私有或是以公司投资建设的餐馆/商场/酒吧,还有包括※※投资兴建的重要火车站/机场/医院.应当属拍摄受限制的公共场所.拍摄理应经得同意.发表著作(新闻报导除外)要有被拍摄人的肖像授权.

未经同意,以非常规手段,从公共区域拍到这些特殊公共场所的图片,比如透过窗子拍到人家家里,或是XX底/红外什么的吧.对方也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至于政要/军事/国安这些十分敏感的地方,不要自找麻烦.

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32 楼] cnkn [老坛泡菜]
10-1-20 10:53
不错的贴子.
"已所不欲,勿失于人".

所有新闻媒体记者们在采访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对他人有利,自然会到到礼遇和尊重.
如果被拍的人,认为拍摄会对他们不利,自然会保护自己.

关键是..当我们记者或是摄影师工作中,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如何保护好自己.
几位前辈已经讲了一些很好的案例,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31 楼] 晨风晓雾 [泡菜]
10-1-10 01:28
其实啊,老太太看中你了,这女婿( ^_^ )不错嘛,偷着乐吧
[130 楼] 云漫 [资深泡菜]
10-1-10 01:20
在饭店里就不光是礼貌问题了,是法律问题。

饭店商场博物馆等,虽然人多,但其实是私人场所,别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就有权利禁止拍摄。就如同你在自己家中有权利禁止客人拍片一样。

街道等公共场所则不同。除非特殊情况,别人(包括警察)不能干涉你拍片。

拍片和发表是两回事情。 你想发表在公共场所拍的片子还是受一定限制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指广告)是要取得授权。新闻艺术等大多数情况没问题。营利这个概念不能太宽,比方说我出一本艺术画册,或出一本摄影技术画册,里面引用了一些街道上有人的图片,我是拿到稿费了,但这不能算商业用途。否则这个世界绝大多数画册书籍杂志报纸上的图片都没法发表了,老布的等人的那些著名照片我们也看不到了。

话说回来,除非是吃这碗饭的 --- 记者或狗仔队等,如果别人不想让你拍,那就不拍吧,哪怕是在有明确法律先例的西方。 你估计能打赢官司,但让别人愤怒让自己心里不痛快,甚至挨打,那是何苦。

原文由 zzmhavoc 在2010-01-08 09:02发表

不过说到底是个礼貌问题,如果你在饭店拍店方提供的菜品,对方会以为你是要投诉他们而取证..这点我是知道的.
[129 楼] 正心 [泡菜]
10-1-10 00:02
原文由 赛璐珞 在2010-01-09 02:15发表

本来还想说几句,看了下你的回复集,原来是个相信算命、并且

“【电 脑】 ㊣Windows 7/ Windows Server 2008
不懂得电脑和英文的人含泪而过...  ”

算了,估计是位老先生了,凌晨4点还在回帖,太感动了,我回头好好学习去了。

不知道你说的算命指的是-----?
就是在街头摆一下板凳,然后问:你的出生年月日是.....?还有时辰....的那一种?
对不起,让你失望了。对那种所谓的算命我也不信-----不相信我说的?那你就把我在那帖里面的所有回帖都看一看。不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给别人下结论是不是也太轻率了些?
不懂英文是罪还是错?
[128 楼] 笨狗扎个狼狗式 [受限泡菜]
10-1-9 18:49
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当下社会有很多司空见惯的事情不合法,你去深究了吗?在街拍中如果双方为拍片争执到法律层面,我看不拍也罢。你拍的东西是什么?是记录证据?是曝光犯罪?那当别论,且不说狗仔队们把别人的隐私当成自己盈利的前提,就算是你突然拍一个陌生人,也会让人家心里打个突。如果是记录生活,拍纪实片,有什么不好沟通呢?在拍摄别人的时候,别人不愿意,你还要继续拍,那就是一种侵犯。当你善于尊重别人的时候,你会发现,有很多事情并不难做。我非常喜欢拍人文纪实,也有很多经历,我认为,对你的拍摄对象要存有敬畏之心,体谅之怀,你的作品才能体现出一种内涵和境界,否则,那就光剩下与人发生争执,继而让整个社会人对我们这个群体产生厌恶感了。在内心评价别人没素质的时候,自己先要检省一下自己有没有不当,既然你要充当记录者的角色,你就必须有这种心态,这也是一种职业道德。
[127 楼] exorcist [资深泡菜]
10-1-9 02:18
hangzhou?
[126 楼] stupidflycat [泡菜]
10-1-9 02:16
老人很在意的。
[125 楼] 赛璐珞 [泡菜]
10-1-9 02:15
原文由 正心 在2010-01-08 04:17发表

很悲惨地说一句:引用的论据不能支持自己的论点。实在要问为什么?回去问问当年的教师水平如何。


本来还想说几句,看了下你的回复集,原来是个相信算命、并且

“【电 脑】 ㊣Windows 7/ Windows Server 2008
不懂得电脑和英文的人含泪而过...  ”

算了,估计是位老先生了,凌晨4点还在回帖,太感动了,我回头好好学习去了。
[124 楼] mch2008 [泡菜]
10-1-8 11:09
我还认为是老太太一定要拉着你跟她女儿相亲呢!
[123 楼] zzmhavoc [泡菜]
10-1-8 09:02
原文由 光线刻刀 在2010-01-04 18:22发表
纽约市对于公众场合摄影行为的限制提案已经引起越来越多摄影爱好者的不满,这项被抨击“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中要求,在以下情况中,摄影者需要获得纽约※※允许并购买100万美元责任保险:

1.两人以上在纽约市公开场合使用相机超过半个小时
2.任意团体(或5人以上组织)在公开场合使用三角架拍摄超过10分钟——包 ......


不过说到底是个礼貌问题,如果你在饭店拍店方提供的菜品,对方会以为你是要投诉他们而取证..这点我是知道的.
[122 楼] eachyeah [泡菜]
10-1-8 07:20
有些场所是禁止拍照的,是要注意
[121 楼] 正心 [泡菜]
10-1-8 04:17
原文由 赛璐珞 在2010-01-08 03:12发表

案例有一些,暂时google到两个,链接见下,其中第二个还是跟摄影侵权还有点关系。秋菊打官司 那个案子是94年的,不过,民法老师上课都喜欢举那个案例,呵呵。http://www.dffy.com/faxuejieti/ms/200607/20060716185646
http://www.lvshi100.net/news.php?NewsID=15898

另外学理上也有偏向扩大理解的论述 ......

很悲惨地说一句:引用的论据不能支持自己的论点。实在要问为什么?回去问问当年的教师水平如何。
[120 楼] yongfei [陈年泡菜]
10-1-8 03:49
原文由 秋天的原野 在2010-01-05 14:19发表

得道兔真是得道高僧啊!学习了!谢谢指引!


得道高僧印象中似乎不是这样的,说是极端的照相爱好者可能更贴切,处变不惊,拍照依旧,也不用顾及对方此时的感受。
[119 楼] 正心 [泡菜]
10-1-8 03:34
原文由 何汝大大人 在2010-01-02 10:16发表
楼主,更正一下。本命年指的是农历年,你不能从元旦开始算。你的本命年是庚寅年,还没到呢。这是常识,不过好像现在很多人都没搞清楚,不少朋友在QQ上打招呼:虎年快乐。真搞笑。

看看他们QQ上面说的...怎么与你是一个腔调啊?呵呵。
[118 楼] 赛璐珞 [泡菜]
10-1-8 03:12
原文由 漂在英国 在2010-01-07 18:01发表

不知道你所说的司法实践的做法有没有相关的判决呢? 查了一下,好像没有找到相关的判决支持你的论点,相反的,倒是有个关于电影‘秋菊打官司’的判决中法官做出了相反的结论,要知道那可是个商业片。
从法律上来说,构成侵犯肖像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人主观有过错
2.侵权人客观上有不法行为“未经本人许可,以营 ......


案例有一些,暂时google到两个,链接见下,其中第二个还是跟摄影侵权还有点关系。秋菊打官司 那个案子是94年的,不过,民法老师上课都喜欢举那个案例,呵呵。http://www.dffy.com/faxuejieti/ms/200607/20060716185646
http://www.lvshi100.net/news.php?NewsID=15898

另外学理上也有偏向扩大理解的论述,具体你参看一下张俊浩的《民法学原理》上册第149,150页,这里就不贴了。

我认为侵权行为情节也有轻重之分,这种扫街拍人的行为,要说是多么严重的侵权也不至于,但是如果被拍的人要求你删除,那你也应该删掉。

[2010-01-08 03:28 补充如下]

第一个链接有问题,重贴:
http://www.dffy.com/faxuejieti/ms/200607/20060716185646.htm
[117 楼] 漂在英国 [泡菜]
10-1-7 18:01
原文由 赛璐珞 在2010-01-04 20:12发表

“肖像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摄影、绘画、雕刻、录影等形式,能为人的视觉所看到的,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形象。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 ......


不知道你所说的司法实践的做法有没有相关的判决呢? 查了一下,好像没有找到相关的判决支持你的论点,相反的,倒是有个关于电影‘秋菊打官司’的判决中法官做出了相反的结论,要知道那可是个商业片。
从法律上来说,构成侵犯肖像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人主观有过错
2.侵权人客观上有不法行为“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3.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
4.侵权人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中国现行的肖像权侵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之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为了个人欣赏,很难说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但是现行法律规定个人感觉还是有不太合理的地方,比如硬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成文法本身就没有给予法官以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如果非拍别人不可的话,还是尽量征得他人同意吧,毕竟是礼貌问题。西方有句法谚,个人行使权利应止于他人权利的边界,尊重他人也会同时赢得他人的尊重。
以上为个人意见,欢迎理性讨论
[116 楼] 雷乃 [资深泡菜]
10-1-7 17:34
LZ走不脱了哈,看来成都真的是来了就走不脱的城市,哈哈。。。。。。
[115 楼] crowspal [陈年泡菜]
10-1-7 17:32
如果楼主所说的是人民公园的话,俺也碰到过类似情况,不过俺就是要拍,结果人家用手挡住我镜头,很是尴尬, 当时和朋友在一起,索性不罗嗦走人了。
[114 楼] 寒枫色影 [泡菜]
10-1-7 17:29
呵呵……有意思!没遇到过这样事情呢
[113 楼] luowei0719007 [泡菜]
10-1-7 17:26
不错尝试下
[112 楼] 流泪de鱼 [泡菜]
10-1-7 13:35
原文由 newsuns 在2010-01-03 13:57发表
说到偷拍,我有一次带了个小DC逛东莞一个步行街,我身材比较单薄,而且虽然人一大把年纪了,但看上去还像个学生样,当时穿也是一身的休闲装.当时站在步行街,对着天空拍了一张.注意,只是对着天空,我甚至都没拍街两边的商铺,立马就有个保安跑过来制止了,表情非常严肃的告诉我不可以拍照.我还没遇到过有商业步行街不让拍照的.但是我 ......


呵呵 這年頭什麼樣得事情也有..
[111 楼] 秋天的原野 [资深泡菜]
10-1-5 14:39
原文由 xiemomo 在2010-01-03 01:02发表
---老婆同学的先生在gz《摄影XX》工作,某次工作需要借了一台徕卡在杂志社楼下试机,这个杂志社旁边是一个军政机关,一下子被荷枪实弹的一群XX围住,出示杂志社证件解释无效,被带回传达室审问,几乎连机子也砸了,后来还是杂志社领导开了证明去领人。

tian朝啊,tian朝!
[110 楼] 秋天的原野 [资深泡菜]
10-1-5 14:22
原文由 weikle 在2010-01-02 23:06发表
中国人,特别是老人,最讲究的是人情世故。

楼主24岁,你根本不应该出现在那个征婚相亲的地方,不合时宜啊。你想想,给子女征婚的老人是什么心情?要命的是你后面还跟着3个女孩子,你在那里说说笑笑,肯定让那些老人们不爽啊,借你的相机发作只是个借口。

weikle对这人世间理解得很透彻!人世间的确是很复杂啊!
[109 楼] 秋天的原野 [资深泡菜]
10-1-5 14:19
原文由 得道兔 在2010-01-02 23:01发表
这事得怪楼主自己吧?公共场合,拍了又咋的?

前天,一起交通事故,交警正在处理,俺上去按快门。
交警跟俺说:如果我不许你拍,是不是你就不能拍?
俺放下相机,笑着说:你不能不许我拍。
交警迷惑的说:是吗?

坐在车里的肇事车姐叫了起来:你拍什么拍?不许拍!
她打开车门,从驾驶室走出来,一直朝俺走过来,过来抢俺的相机。

俺本来没打算拍她,她这么一叫嚷,俺就平移身躯,重新构图,相机对着她持续的咔嚓,直到她快到眼前了,俺才放下相机。
俺跟她说:我有拍照的权利,如果你认为我冒犯你了,你就报警吧。

肇事车姐来抢俺的相机,还说“把卷拿出来!”
俺劝说她:千万别碰相机,碰坏了要赔的。你就报警吧,让警察来处理,是不是?

得道兔真是得道高僧啊!学习了!谢谢指引!
[108 楼] 秋天的原野 [资深泡菜]
10-1-5 14:09
原文由 老苹果 在2010-01-01 23:54发表
关于偷拍
有个朋友碰到这样的事

拍完后一男的非得说这个那个.朋友不理,对方要闹,抢相机,朋友说,你抢吧,这相机价值X万元,你再抢我就松手,掉地上你赔(朋友是个鸟人,自己开店,应付很多法律方面的事,天天有官司打) 对方真不敢抢了,但也不放人,后来报警.以消肖像权等说事.朋友说,我拍了你怎么样了,我没有拿你营利,没有拿你商业,没有用照片对你产生负面影响(大概就这些) JC也跟那人说:他只是拍了你,的确没造成什么影响,你可以协商让他删除,他不删也没办法,你还可以一直跟着他,假如他做了侵犯你权益的事,你马上可以告他等等....

学习了!
[107 楼] 赛璐珞 [泡菜]
10-1-5 11:59
原文由 得道兔 在2010-01-05 08:26发表

引用了大段法规,来证明你的错误观点,这种论证方式也满有意思的哈!~

只要是在公共场合,并且没有故意丑化对方,被拍摄者就不能不同意你拍,更无权要求你删照片。


好歹也是资深,怎么说话没有凭据,请举例子说明我的观点错误。在公共场合,也要看你是什么目的,处于为公共目的服务是没问题的,比如新闻记者因为工作需要的拍着。是不是以丑化对方作为能不能拍的标准,是没有根据的。不然,请你拿出些书面证据说服我。法律上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是不是可以在公共场所随便拍,但是如果真闹上法庭,你信不信法院肯定判你删照片。

下面是百度百科的一些资料,作为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105845.htm
[106 楼] 卖白菜的 [泡菜]
10-1-5 10:58
全是废话。 在中国,法律有什么用?拳头是硬道理。

你敢拍我是吧,你不是有法律保护吗?我就揍你了,摔你相机了,你告我去吧。

反过来也一样,你不是不让我拍吗?我就拍了,你敢把我怎样样?不服抽你。
[105 楼] 笑看凄凉 [泡菜]
10-1-5 09:06
某日,与友摄于农村某乡场,小酒店,被酒醉鬼抓相机,扯衣服,拳头紧握中,没打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