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像奖“造假”的追问不能止于取消资格(转载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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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黄河之声
[泡菜]
10-1-16 19:19
对金像奖“造假”的追问不能止于取消资格
2010/01/13 02:46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蔡方华 近日广受关注的摄影金像奖“造假”事件有了初步的结论。1月11日,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对外界宣布,经过严格论证,取消吉林摄影家桑玉柱金像奖获奖资格,原因是此类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无法真实地体现摄影家个体的创作水平及风格”。至于桑玉柱的四幅获奖作品究竟是不是剽窃,组委会没有得出任何结论。 金像奖“造假”风波,缘于已退休的《人民日报》高级编辑许林的一篇博文。该文章披露,第八届摄影金像奖获得者、吉林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桑玉柱的10幅获奖作品中,有3幅作品与吉林省安图县长白山摄影家协会理事孟铁于2003年发表的作品相同,另一幅与长白山管委会工作人员温波的作品相同。举报者认为,桑玉柱涉嫌以别人的作品冒名顶替。但中国摄影家协会在此后的调查中,却获得了相关者迥然相异的证词。孟铁和温波都否认被剽窃,并称相似的作品是桑玉柱与他们“共同创作”的。 摄影造假,并不是新鲜话题。最近几年来,摄影界多次曝出造假丑闻,其中让人记忆深刻的,就有《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等获奖作品。但是,这一次的造假风波仍有许多特别之处。首先,金像奖被誉为中国摄影的最高奖,它理所当然应该是审核最为严格、艺术要求最高的奖项,最高奖出现如此纰漏,多少让人有点惊讶。此外,桑玉柱作为吉林省摄影家协会的领导,竟然以他人作品申报金像奖,不能不让人感叹摄影界“中坚”人士在艺术与道德方面的瑕疵。更耐人寻味的是,被盗用者反过来为桑玉柱开脱,更进一步反映出摄影界的奇特生态。 倘若把金像奖“造假”看作一个孤立的事例,它其实并无太多可说之处。多方面的材料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足以证明桑玉柱的4幅作品并非出自他本人的原创。所谓“共同创作”,在艺术摄影领域基本上也是笑谈。事实如此清楚,无论官方结论如何措辞,并不能改变人们的常识判断。如果要给它找到一点“意义”的话,恐怕还要从整个事件的神秘演进中,透视摄影界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其实早在去年11月份,已经有人向中国摄影家协会反映桑玉柱的剽窃问题。原吉林画报高级记者、83岁的摄影家郎琦,把孟铁和温波画册中的相关照片复印,随说明信函快递给摄影家协会,结果却如石沉大海。直到许林在博客中披露此事,又经过多家媒体报道之后,摄影家协会才做出了反应。金像奖组委会闭门论证并出台结论之后,不仅未能平息摄影界的“众怒”,反而又引来了更多的抨击,郎琦就公开宣称,“这不是一次认真负责的调查,而是掩人耳目的小把戏”。所有这些细节,似乎都在说明,金像奖“造假”只是摄影界问题的一个表征,还有更多的深层问题需要去正视。 在一个全民摄影的时代里,摄影作为一门艺术本来就面临困境。摄影的门槛低,艺术标准模糊,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摄影领域的鱼龙混杂,每个摄影人都可能是“五分钟的艺术家”。作为摄影领域的专业性团体和半官方机构,摄影家协会负有维护艺术标准和正本清源的当然使命,而评奖正是一个很重要的引导途径。金像奖所出现的“造假”问题,不仅反映出有关机构的艺术判断失误和视野不够,还显示出评奖程序存在故障。如果这种重量级的艺术奖项不能以透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就很难成为摄影艺术的指针,反而容易成为少数别有用心者猎取名利的工具。桑玉柱获奖在摄影界所引起的地震,似乎足以说明,不仅金像奖评选方式存在改进的必要,摄影家协会也应该正视自身工作的失误。以“共同创作”的名义容忍显而易见的假冒行为,恐怕很难澄清造假事件给金像奖带来的疑问,也无法维护摄影家协会的名声。 鉴于桑玉柱在摄影界的特殊身份,以及金像奖自身的重要性,对造假事件的追问显然不能到此为止。真与假需要厘清,是与非必须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对当事人做出适当的问责。这不仅是对摄影艺术负责,也是对社会诚信负责。 |
[3 楼] 松果腺素
[资深泡菜]
10-1-17 15:46
和以前的造假一样,都被※※※了
如果那些所谓国字号的“协会”有能力认真处理这种造假的话,桑的照片根本就不会被评上奖,也就不存在什么处理了,所以这里面是个深层次的体制问题。 对于艺术,也许还不算艺术中的一些“学术”道德问题,如果不能防微杜渐,其结局就是象现在这样——国字号的协会变成邪会,国字号的专家变成了砖家,周老农可以骗倒全国,刘记者至今还有人说情,张飞鸽只承认克隆,而这个大傻柱子竞然可以创造出一系列的新名词:共同创作... (图片来自网络,非本人原创) ![]() |
[2 楼] 黄河之声
[泡菜]
10-1-16 19:43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谁※※※了“共同创作” 如此“和谐创作”,得益的只是小圈子,伤害的却是圈外那些认真创作的广大作者 吴焰《 人民日报 》( 2010年01月14日 09 版) 这回很快。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作品涉嫌“冒用”事件,有了处理结果。 一个“共同创作”的调查结论,当真是达到了“多赢”的效果——涉嫌冒用、剽窃的创作者桑玉柱,虽失去了获奖资格,但仅是申报时“未就‘共同创作’作品加以说明,不符合申报规则”,无关道义,无关侵权,全身而退;“被合作”的另两位作者温波、孟铁,“著作权”从天而降,成了最大赢家;而“金像奖”组委会迅速回应质疑、表明程序“清白”后,似乎也保全了名誉。 然而,事情真的可以就此“清白”吗? 在※※的著作权法里,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可以共享著作权的。在实践中,“共同创作”也并不少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共同创作”,理应旗帜鲜明地得到尊重并保护。但问题是,有多少“共同创作”是被※※※的呢? 无名后生论文挂上导师大名,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机会大增;下属成果附着一连串上司名头,专家鉴定就可大开绿灯。导师与上司们“笑纳”他人自愿送上的成果,正所谓我付出名气、权力与影响力,你付出智力、体力与创作力,共荣共生,各取所利。这便是如今不少“共同创作”的真相。 回到这次金像奖冒用疑云。由于组委会不愿透露三位摄影者“共同创作”的形式与细节,我们无从知道这“利益共同体”究竟是如何结成的,三人间的“约定”到底有无法律认可。但桑玉柱自己也公开说了,那是一种“※※※”的合作——既是“潜”了,想来就不是什么见得了光的私下合作。而在这种※※※下达成的三方互相保护,维护彼此既得利益,“攻守同盟”的可能性极大。相关调查方仅凭三人的“证词”来认定“共同创作”,如果不是想“大事化了”,就实在有违常识判断。 可怕的是,在谈及“共同创作”这一※※※时,当事人非但“问心无愧”,对取消获奖资格甚至觉得格外委屈,称自己组织、指导,别人按快门,“下边人”在省内评奖、自己参加全国性影展、出书的※※※作法,“没有错误”,“是体现和谐的创作方式”。 什么是“和谐”?什么是“共同创作”?著作权法所认定与支持的,绝不是被※※※、被异化了的“共同创作”,更不是那种可以因奖项不同而任意独立署名、被指“剽窃”后又立马抬出“共同创作”幌子来规避风险的多重标准。说到底,※※※所以能大行其道,正因为利益各方结成了一个完整利益链条,一个链环断裂,所有既得利益者都将受损。本来在法律界定上十分严肃的“共同创作”,却在很多时候被某些人随意拿来当作掩饰造假、剽窃行为的一柄保护伞。 侵犯合作者应享的著作权,需要惩处;那种把“枪口”一致对外、共谋小圈子不法利益的现象,因其隐蔽性强,更需警惕。因为,如此“和谐创作”,得益的只是小圈子,伤害的却是圈外那些认真创作的广大作者的利益,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整体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