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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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青石
[泡菜]
00-12-22 00:10
这肖像权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拍一张片子,比方说是在大街上,那么是不是发表就要给片子上的人给钱?还是别的什么?只是广告才给钱?谢谢各位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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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公鸡先生
[泡菜]
00-12-23 09:50
TO青石:
街上拍摄的照片,不盈利也不能乱用!好象一部法律叫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未经许可不能发表”,请了解情况的大虾多讲讲! TO大胡子: 看来我们确实是 战友!不过,工匠可是“大公鸡”!好斗,好商量好说话,骗工匠的话,嘿嘿! 另外,工匠本来也是大胡子,昨天刚刚绞了,成了光下巴,原因是4个月的女儿经常揪胡子,受不了,呵呵。 ------------------ 我是一个工匠,照别人老婆和女儿的相来养活自己的老婆和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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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大胡子
[资深泡菜]
00-12-23 01:27
这事的具体看了,尤其是商业摄影,事先双方的约定是最关键的.
双方以公平 自愿 合法的原则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大体以下几点: 一.肖像权的归属 二.肖像权的使用范围和时限 三.版权的归属(包含著作权和署名权的不同概念的归属) 四.酬金(数额 支付方式) 本人学法律出身,这几年搞商业摄影虽是河边走,尚未湿鞋. 但被别人暗算也是有的,随便说两例: 一少妇带个两岁幼童进影楼,要求拍儿童照,正常价格是十元一张,这少妇给幼童换上红肚兜,还给了一串假的大红鞭炮,当时拍了四张,收四十... ... 一月后,在繁华衔市的一商厦挂一大幅中秋月饼的喷绘广告,那个幼童就在上面... ... 而同样商业用途的商业片,我们正常的收费是三千元!! 另有一美女非要穿自己带的大红旗袍拍个人写真,拍毕月余,又一喷绘广告赫然入目... ... 好歹这样的JS不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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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chengzhuang
[泡菜]
00-12-22 23:12
法律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不一定每一种纠纷都要到法院去才能解决。
发表作品当然可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点:一,经本人同意 二,不以盈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不叫侵权,你可以大胆使用发表。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制作挂历.书刊.封面.插页等. ------------------ 吃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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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青石
[泡菜]
00-12-22 22:13
我还是没弄明白,肖像权问题,我在大街上拍的几个人,没合同,可以发表么?发表有问题么?影楼的当然要合同。法律是死的,我们要用好,即要好又要不出事。别为一张片子去法院啊!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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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chengzhuang
[泡菜]
00-12-22 20:36
大家可以谈谈自己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可能影楼的DX遇到的问题多一点),畅所欲言,对别的没有遇到的,将来可能要遇到的朋友有很大的帮助。你的经验就是色友共同的财富。
------------------ 吃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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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chengzhuang
[泡菜]
00-12-22 20:25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人身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我们谈到的,在街上或别的地方把某人照在照片上就是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我们谈及的影楼的居多法律问题就是著作权的问题。 如何分清作品的归属问题,最好的依据就是雇与被雇的关系,如果付钱了(属于职务作品,只有属名权);如果未付钱(当然你享有著作权)这时你就要清楚被摄影人的肖像权的问题。合同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方法。 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居多问题,如使用权的问题。 ------------------ 吃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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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公鸡先生
[泡菜]
00-12-22 18:53
TO平头:
我的电脑上看您的帖子,都正常。 你我的帖子只差了两分钟,我要先看到您的帖子,就不会上这个牢骚了。 说中国老百姓缺德的,不止我一个,也不是我第一个说。缺德的包括工匠自己:看盗版VCD,DVD,用盗版软件,所以,必须允许别人侵犯我的版权,正常。 另外,实际生活中,象工匠这种,一般不会遇到肖像权麻烦的,所有用来“盈利”的,都小心又小心。美女们对自己的照片上橱窗,上封面,高兴的要命的占绝对多数。上个月的某杂志封面用的工匠拍摄的一张小女孩照片,其母亲买了20本杂志送亲戚朋友,说了足够多的感谢工匠的话。经常就是这样。 说实话,工匠不喜欢利用“肖像权”官司赚钱和扬名的人。 ------------------ 我是一个工匠,照别人老婆和女儿的相来养活自己的老婆和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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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平头
[泡菜]
00-12-22 15:51
两个问题:
1/为什么我写好的东西贴上去有这么多的错别字? 2/大公鸡先生在牢骚中提出的问题在现在中国的法律上都是有解的,请阅读楼下我的贴子。哪不明白,我们单独切磋。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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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公鸡先生
[泡菜]
00-12-22 14:43
这是很复杂的问题。
一般拍摄婚纱照的顾客不会对什么肖像权版权感兴趣,拍好了就回家,大照挂墙上,相册放抽屉。影楼的经营者和摄影师一般也不会对婚纱照的版权感兴趣。工匠个人以为,婚纱照不具备“版权”。 麻烦的是单人的照片。 某某卖唱的,拍摄了照片自己放大到24寸,挂在迪吧门口;某某发廊的小姐,拍摄了照片就贴在门面; 更有无耻的同行,到工匠影楼拍摄个人专集,杂志相册不让包封面,回家后包上自己影楼的标志,当作自己的样本。 许多来我这拍照的,包括“大腕”级的笑星,国家级的作家,非常出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经常开门见山的对我说:“某某杂志某某报纸要登我的照片,特意找你拍照!”这些人都是让人尊敬的有道德的好人。某某闽剧皇后,绝对是好人,但把我拍摄的照片用在VCD的封面上,几年以后我买VCD了给外婆看才发现。 据台湾同胞介绍,台湾的法律规定肖像权要申请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象卖唱的,卖艺的“星”经过申请以后才有肖像权,而老百姓是没有肖像权的。不知怎么回事?知情者多谈谈? 工匠以为,中国大陆的老百姓是世界上最“缺德”的,并且80年代刘小罄和洋在饱打了两场肖像权的官司,经媒体广为传播,老百姓知道了太多的“肖像权”。 摄影者应该多关心我们的版权! ------------------ 我是一个工匠,照别人老婆和女儿的相来养活自己的老婆和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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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平头
[泡菜]
00-12-22 14:41
我来说两句。
在大数情况下,很多人,包括从事法律的人士也难以搞清楚版权与肖像权及其相邻权的关系。 实际上,上述权利的界定的边界在法律上是相对清楚的,只有大家把我住下面的几个原则,就可以从容的处理好相关权利关系: 1、民法意义上,都有一个基本权利的规定,同时也有取得一个权利不得侵害其他权利的规定。版权是基于创作而产生的权利,而肖像权则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所以肖像权是基本的权利。 如果你创作一个作品而不想若上权属纠纷,你可以要确对方明确表示同意你创作,或者对方明确表示放弃有关肖像权的权利 2、就版权体系而言,因为信息权利具有信息的自然特点,可以在缺损信息内有的情况下被复制、转载,甚至被翻译、编辑,所以,任何后一种权利的行事必须要取得前一种(原始的权利人)的授权。 未经授权的行为必然是侵权的,肯定有法律上的缺陷。 3、版权的另一种典型纠纷是来自作品是否具有职务身份,这在法律上的主要意义是识别谁到底是责任主体;同时还有一种纠纷是由于委托作品而产生的,如果是委托作品,自然作品的版权和纠纷的风险都应有委托人来承担,但在现实中,玩相机的人在给朋友拍了好片子,于得意忘形之际,很少有人留心把照片(作品)的权属问题打理明白,这也正是很多技术一流的摄影师奔波于法院的原因。 当然,我不排除有些人是通过诉讼进行自我炒作。 4、照相馆的摄影行为到底是属于作品创作,从而应当实用《著作权法》,还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至今在法学界仍有争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只有下级个法院依照自己的情绪囫囵理解下判,甚至援引《消费者权益保※※》下判。需要讨论清楚的是,即便安装《著作权法》,还有一个照相馆出来的照片是委托作品还是非委托作品的问题;而引用《消法》解决纠纷,从法律技术上说反映出人类面对纷繁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采取的愚鲁性的无奈态度。 总之,关于肖像权和版权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主要摄影人同你的雇主,和你的模特预先约定好作品以及作品所涉及权利的关系和归属,所有的纠纷都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你半斤二锅头下肚再去采风,最后作品又发表,我估计。。。。。。。。。。。哈哈 [email prot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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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babyjohn
[泡菜]
00-12-22 14:01
要我说,就是按下快门的那个人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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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chengzhuang
[泡菜]
00-12-22 13:44
谈谈版权的问题:
版权在通常意义下,就是与工作者有关的财产权利。在美国和英国的有关法例规定:除合同约定外,摄影者看作其照片的作者。 这问题在中国一直是很争议的问题。在影楼摄影,其作品的作者是谁?这就意味着谁拥有对作品的所有权。 希望色友谈谈自己的看法。 ------------------ 吃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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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chengzhuang
[泡菜]
00-12-22 01:43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公民有权同意或不同意在造型艺术作品或其他客观形式中再现自己的形象;同意或不同意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起肖像;以及同意或不同意在某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使用其肖像。
1: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表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 2:公民享有对起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 《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权应具备两点:一,未经本人同意 二,以盈利为目的 未经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制作挂历.书刊.封面.插页等. 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不经公民的同意,但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需通过本人同意。 ------------------ 吃了吗? [此消息已由 chengzhuang 进行编辑(编辑日期 12-22-2000).] [此消息已由 chengzhuang 进行编辑(编辑日期 12-22-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