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吉娜呼吁针对“机关法人名誉权”问题出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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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jiajiazhiduo
[泡菜]
13-6-11 12:47
奥吉娜呼吁针对“机关法人名誉权”问题出台司法解释
时如过隙白驹,2012年6月1日发生在七田幼儿园前,沈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铁西分局阻止孩子们演出的一幕幕还历历在目。沈阳奥吉娜集团董事长魏国平博士恰巧遭遇此事,社会责任感驱使他与执法者发生争执,并于6月2日,在网络上发布了关于铁西行政执法队员不文明的执法过程的相关文章。当日,在广大网友的建议下,出于善意又致函沈阳市市长陈海波先生,呼吁※※人性化执法。此信发出后得到了陈市长高度重视和处理。事情发生后的第三天,6月4日,我奥吉娜以集团名义发文《奥吉娜集团即日起不录用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公告》,引来众多媒体关注。(该事情经过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网贴已附于文后) 半年后,似乎平静了的一次正义事件再次掀起波澜,沈阳铁西行政执法大队以“损害名誉权”为名将魏国平博士起诉到了法院。出于各方面考虑,我奥吉娜董事长魏国平一审未出庭。遂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沈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铁西分局胜诉。 魏国平博士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于12月31日,2012年的最后一天,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具体上诉请求及理由已附在文后。 二审于2013年3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语重心长的讲到:“事实上,对于案件最终是输是赢,并不是我最关注的,我就是想做个普法的工作,因为其涉及到全体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权的大是大非问题。” 在漫长的等待中,于5月20日收到二审判决结果,可是出乎意料的是判决结果只是维持原判,而未作出过多解释。在收到判决结果时,魏国平博士称,他将继续申诉,要为中国的法治进步出一份力。 此案,虽未完结,但目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铁西区行政执法局的请求,如继续,那么以后哪还有公民敢在网上评议、批评国家行政机关?有谁还敢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如果※※机关有名誉权,今后公民谁还敢对其发表言论。奥吉娜魏国平呼吁广大网民来讨论,希望有不同的观点,也希望立法机关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同时,奥吉娜恭请法学界专家给予支持,讨论 “机关法人名誉权”问题。 附1:此案中涉及到的文章如下。 此案中提到的网贴以及事件经过请查看:http://bbs.news.163.com/bbs/wsyz/251886847.html。《给市长的一封信》请见:http://bbs.tianya.cn/post-256-60426-1.shtml,《奥吉娜集团不录用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公告》文章请见:http://dzh.mop.com/ttq/20120606/0/855SlzI29d2efcF3.shtml。 附2:二审具体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无诉权,上诉人无侵权行为。2. 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首先,国家行政机关法人名誉权不应该属《民法通则》保护范畴。理由之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一种行政权力而不是民事活动,是公权体现,而被告魏国平是普通公民,是宪法给予的私权,当事人双方不是处于平等地位,违反《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理由之二、《民法通则》第101条所述的法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不应在此范畴。其次,国家行政机关法人的名誉权是由法人自身的公信力来维护和树立的,而不是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宪法》第41条赋予了中※※民※※※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利,对其名誉就有评价权。既然有评价权那么评价就会有高有低,如果国家机关法人名誉权降低就套用公民的名誉权的法律规则来提高其信誉或者扼杀对其不利的评价,这是对法律的滥用,更是对公民※※自由言论的侵犯。也就是说,国家机关法人本身具有“公权力”,如进而再利用“私权”对自己进行保护,那么“公权”加“私权”便成为了“强权”,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强权”对人民※※国家的危害是不难想象的!同时,《宪法》第35条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魏国平在网上发表批评言论,主观上是帮助行政机关改变工作作风,倡导人性化的执法,即使言辞偏激、尖刻也属公正评论。况且,在广大网友的建议下,魏国平博士还致函沈阳市市长陈海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了陈市长的高度重视和处理,客观上已实现批评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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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PCM120
[泡菜]
13-6-11 18:00
机关法人名誉权,GP!早就臭得不能闻了,不过话又说回来了,民间有句俗话:屎干了就不臭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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