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一定要让直行车吗?] 法无定法 你认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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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八大行星
[资深泡菜]
14-2-12 09:21
转弯车一定要让直行车吗?/thread-1186135-1-1-1.html 这个回帖最多的汽车论坛帖子里,楼主@法无定法 认为自己的驾车转弯时撞击直行车的行为不违法。众多网友指出其错误,法无定法称将走法律程序,如二审败诉后,会在原帖中公开认错。后续的申诉,将不影响认错行为,见下图截图为证。如今二审结果已公布多时,在众多网友多次催促后,法无定法 仍未认错。请关注过该帖的网友来本贴回帖,要求法无定法承诺诺言,推荐回帖格式如下:
@法无定法 你立即认错吧! 如法无定法再不认错,本帖将征集网友签名,请求论坛剥夺法无定法“资深泡菜”称号。 ![]() |
[112 楼] canongama
[禁言中]
21-3-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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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楼] nilynch
[资深泡菜]
21-3-2 13:23
法无定法这事都是14年的,一晃时间过得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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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楼] agnostic
[泡菜]
21-3-2 11:45
duoduobear 发表于 2021-03-01 22:45 原来这位是真法盲啊。当初辩论不过我就只会恶语相加的,难怪如此了。 转弯让直行,本质是文明礼貌的问题,其次才是法律问题。 编辑于:2021-03-02 11:45:42 |
[109 楼] duoduobear
[Canon论坛版主]
21-3-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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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楼] 没车
[泡菜]
21-3-2 09:16
duoduobear 发表于 2021-03-01 22:45 发布自 安卓客户端 |
[107 楼] duoduobear
[Canon论坛版主]
21-3-2 06:45
法无定法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了。
![]() |
[106 楼] emsp
[泡菜]
21-3-1 11:28
挖旧贴子是违返版规的哟,要永久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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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楼] 两俩
[泡菜]
21-3-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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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楼] 冷眼观世界
[资深泡菜]
21-3-1 07:46
homes 发表于 2021-02-28 23:44 ![]() 本帖由 无忌论坛V3.1.0 iPhone6plus iOS13.6 客户端发布 |
[103 楼] homes
[泡菜]
21-3-1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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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楼] homes
[泡菜]
21-3-1 04:43
哈哈,又被挖坟了,这是不是无忌有史以来第一长主贴啊?
发布自 色影无忌小程序 |
[101 楼] tianman
[泡菜]
14-3-17 15:36
本来是没问题的。。。 估计是租车行想要得到修理期间的租车损失而和保险公司纠缠,因而拖延了对车主的赔付。 车主自然是状告无法并带上保险公司。因为她不能直接告保险公司。 其实这个告状确实和无法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无法已经在认定书上签字认可全责了。 假如无法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人家可就真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无法先生予以赔偿,而且保险公司也不能启动赔付程序。 --- 这就是“《道路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最下方申明”的真实含义。 显然,无法先生没有看懂文义, 拿出的依据反而证明自己已经承认对事故的认定。 因为法庭是审判场所不是百家讲坛,自然不会有人告诉他这些。 结果,他还抱怨法官不“驳斥”的的论据。。。平白给大家增添笑料。。。 本帖最后由 tianman 于 2014-3-17 15:51 编辑 |
[100 楼] 糖伯虎
[资深泡菜]
14-3-17 14:57
tianman 发表于 2014-03-17 14:15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
[99 楼] tianman
[泡菜]
14-3-17 14:43
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17 14:24 你真逗,居然拿什么"代理词"来解释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程序.... 别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候,要由当事人签名。这可不是事后签收。 只有处罚决定书才是要你签收的,因为处罚行政行为并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顺便说,那“代理词”是怎么回事儿? 谁是你的“代理人”?你自己不是"当事人"吗? 有《代理委托书》吗?开庭前提交法院没有? 啥都没有,哪来的“代理词”? 本帖最后由 tianman 于 2014-3-17 14:47 编辑 |
[98 楼] 法无定法
[资深泡菜]
14-3-17 14:24
tianman 发表于 2014-3-17 14:15 本来不想回你,看在你指出过我的错误份上,告诉你应该怎么去理解法律吧。至于你听不听得懂,就不是我的事了。 以下是我在一审庭审时按照法官的要求提交的代理词中的有关部分,一审法官接受了我的主张,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将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的证据: 被告在答辩书中称:现场制作了《道路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送达事故双方,事故双方均签名予以确认。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原告在《道路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字就是同意被告对事故的认定,并据此将《道路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作为原告存在转弯车不让直行车违法行为的证据。 对此,原告认为,原告签字确认的只是对《道路事故认定书》以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本人这一事实,并不表示原告确认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 事实上,被告制作的《道路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最下方申明:“有下列情况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节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可见,被告自己也认为当时人签名与否与当时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有异议并不是一回事,当事人完全可以并且有权利在签名确认收到《道路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同时,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一段为:“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在60天内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地址: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说明原告即使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也不表示认可该处罚决定,依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代理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的申明是自相矛盾的,也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认定被告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就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该《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是原告“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而被告代理人又以此《道路事故认定书》作为原告“转弯时未让直行车”的证据,这是典型的循环论证谬误,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被告制作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以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民警的签字栏中均不是执法民警本人的亲笔签名而是打印的名字,严格来说,这样的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17 14:25 编辑 |
[97 楼] tianman
[泡菜]
14-3-17 14:15
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3-17 10:57 很奇怪你总是要求我一次又一次地打你的老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中: “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 看到没有? “由当事人签名”是法定程序之一,不是什么“只表示我收到认定书”。。。 是你在胡说八道。。。 至于人家告你和保险公司,是因为她还没得到赔偿;而她撤诉,当然是因为保险公司面对诉讼,选择了赔偿,她拿到了赔偿自然撤诉了。要是没赔,你还跑得了吗? |
[96 楼] 留芳
[资深泡菜]
14-3-17 11:57
认错?认什么错,认错了就没得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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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楼] 传还是奇
[禁言中]
14-3-1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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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楼] ARCHenemy
[泡菜]
14-3-17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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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楼] huangsana
[泡菜]
14-3-1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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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楼] 糖伯虎
[资深泡菜]
14-3-17 11:38
传还是奇 发表于 2014-03-17 11:13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
[91 楼] 传还是奇
[禁言中]
14-3-1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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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楼] 雪登
[禁言中]
14-3-1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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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楼] 法无定法
[资深泡菜]
14-3-17 11:16
传还是奇 发表于 2014-3-17 11:13 哈哈!在这里: 法无定法 发表于 2014-2-14 11:12 就算我为你们普及点法律知识吧!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17 11:17 编辑 |
[88 楼] 传还是奇
[禁言中]
14-3-1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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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楼] 法无定法
[资深泡菜]
14-3-17 10:57
tianman 发表于 2014-3-17 10:44 你又在胡说八道了。我在认定书上签字只表示我收到认定书,并不表示我同意交警的责任认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谁告诉你对方没有告我?可惜的是我按时出庭她却没有出庭,法院依法裁定她撤诉,从此她再也没有与我联系过。哈哈!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2014-3-17 10:59 编辑 |
[86 楼] tianman
[泡菜]
14-3-1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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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楼] 糖伯虎
[资深泡菜]
14-3-17 10:28
难道那货没有赔偿别人?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
[84 楼] 八大行星
[资深泡菜]
14-3-6 08:13
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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