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热不死机的相机不是好相机——富士X-T2 BUG修复新固件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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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17-3-15 21:02
010 本帖最后由 墨林 于 2017-3-15 21: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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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17-3-15 21:00
009 本帖最后由 墨林 于 2017-3-15 21: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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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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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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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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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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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17-3-15 20:30
为什么中国人的※※意识和能力差? —— 转载
http://baike.so.com/doc/6087661-6300766.html 中国人的※※意识和能力差包含以下几点: 1,※※成本过高是导致※※意识和能力减弱 ; 2,不明确自身所享有的权利; 3,对于※※所需的程序和具体途径模糊; 4,没有完善的普法教育去改善※※意识薄弱的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中国※※意识钝化。 今天3.15 权当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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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17-3-15 20:09
墨林 发表于 2017-3-15 19:17 据悉,尼康在处理D600“进灰门”事件时内外有别,据外媒报道,欧洲部分用户把机身内部进灰的D600相机 送到服务站除尘后收到了全新的D610相机,而在法国,进灰D600换全新D610的代价也仅需要支付很小一笔费用, 但是在中国,遭受D600进灰困扰的用户显然没能受到如此待遇,尼康在拖延一年之后给出的解决办法仅是免费清 洁而已。——转载 http://business.sohu.com/20140315/n396664388.shtml 本帖最后由 墨林 于 2017-3-15 20: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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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17-3-15 19:17
转载:
http://news.china.com/315/11152062/20140316/18395892.html 本报记者 窦红梅 高画质、全画幅,售价达到上万元的尼康D600相机,拍出的照片竟然有很多黑色斑点。在反复修理后,黑点依旧如影随形。 面对用户们的质疑,尼康公司拒绝退换,并把责任推给了雾霾,甚至要求用户使用时镜头都不能朝上。 …… 又一年3·15,又一个不眠夜。昨天晚上,今年央视晚会曝光了尼康等一批国际国内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欺诈行为。 今年是第24个3·15晚会,今年的主题是“让消费更有尊严”,用“信”、“法”、“义”三个字构成晚会的三个篇章,强调企业要 承担起诚信守法的社会责任,面对产品服务存在的缺陷,不推诿、不回避,不赚不义之财,不谋非法利益,积极维护消费者 应有的尊严。 ——————相机质量问题却借口雾霾 D600是尼康公司于2012年9月推出的全画幅单反数码照相机,拥有二千多万像素的超高解析度和高画质,号称“影像艺术大师”, 售价高达1万多元。全国各地很多用户都发现,用D600相机拍出的照片,都出现了很多黑点。尼康公司北京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却说:“这东西进灰是一个正常现象。” 消费者毛成胜的D600相机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接受了4次清洗,黑点依旧如影随形。北京的邵铁林,已经是第5次来到 尼康公司售后服务中心了。没完没了的清洗,让用户们失去了耐心。这款专业单反相机,为什么总是进灰呢? 尼康公司上海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解释道,“因为雾霾嘛,可能灰尘更多一点嘛,现在空气灰尘很差的啊,没办法的。”从终点 又回到了起点,尼康D600的用户们彻底失望了。 但是,不仅在中国,欧洲和美国的不少尼康D600用户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美国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妮卡·马丁表示, 目前已经收集了一千多名尼康D600用户信息。尼康D600出现的“污点”并非常规问题,而属于产品缺陷。依据美国消费者权益保 ※※等法律,他们正准备正式向尼康提起集体诉讼。 就在央视曝光尼康D600单反相机存在问题后,尼康中国相关负责人昨晚表示,正在就D600单反相机问题进行内部沟通。 昨晚有法律专家建议,由于刚刚实施的新消法给予了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组织也可探索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代表多数消 费者向尼康公司索赔。 本帖最后由 墨林 于 2017-3-15 19: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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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墨林
[陈年泡菜]
17-3-15 19:13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 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 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 1、基本介绍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 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 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 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 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 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 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 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 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 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2、主要职责 内容: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 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 机会。在中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等。上 述方面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消费过程的特点及需要提出来的,也是各国从事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的经验总结。 形式: ⑴国家监督。通过在设立必要的机构、实施对消费者保护。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内设消费者保护司, 该机构起着充当消费者辩护人的作用,并在消费者保护、贸易管制和帮助消费者起诉方面向公众提供信息。 其次,通过健全立法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上和诉讼程序上消费者提供方便。 ⑵行业监督。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虽然其本质在于维护本行业业主的 利益,但其客观上也能起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作用。 ⑶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实现的。西文各国这种组织很普遍,它在一些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职 业性的组织了。 任务: ①受理消费者的申诉; ②给消费者提供咨询; ③对不法商人有起诉权; ④ 通过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⑤支持和代理消费者进行索赔和谈判; ⑥为※※提供建议; ⑦通过自己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 ⑧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 这种通过消费者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影响很大,其活动越来越系统化、正规化,不同程 度地得到各国※※的支持,对不法生产者、经销者有很大的威慑力量。 国际监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问题已经越出国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 这就需要各国※※、各国保护消费者组织的配合与合作,采取联合行动※※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法 经营活动,如国 际反冒牌货联盟等的活动。国际监督还不很有力,但通过加强国际监督,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已成为不 可逆转的趋势 10、国外发展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 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 印度※※、邦和县三级※※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建立了一套※※、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 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 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 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11、相关拓展阅读 消费者权益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 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 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教育权 、结社权 、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 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 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 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 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 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 定工作。 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 保※※》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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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水墨玖潭
[资深泡菜]
17-3-15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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