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楼] carac
[泡菜]
16-7-22 23:34
filter 发表于 2016-7-22 19:13  你还是没领会我说的。
警察必须有现场照片,附带现场痕迹;最好有现场录像,才可以定责。
否则,成了一面之词,如何定责?
-------------------------------
我再换个说法吧:假设两个车发生了你想象中的事故。在这个场景下,假设两个车都是你开的。你愿意谁让谁?
或者再换个说法,假设两个司机就是你的一对孪生双胞胎儿子,你是爹 俩傻小子发生你说的那种事故了,你准备怎么批丫的两个傻蛋?
这,就是“常识”。
交通法,其实就是“常识”。 谁让谁都不是重点哈,重点是事先定好的规则要有可操作性、简单明了 这样便于快速处理哈 其实从最最以人为本、事实就是的原则出发,我也觉得每起案子都要以现场实际情况、实际撞击过程和撞击点、有没有人是否走神.....等等全面去考量 但实际操作中,比如转弯没让直行,只要不是太另类的,基本上99%都是转弯的主则以上哈,谁还会仔细分析当时的视频和具体撞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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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 hgl
[泡菜]
16-7-22 19:26
jisx0404 发表于 2016-7-21 18:51  楼主太认真
这么多
真的看不懂,记不住
你就说结果吧 是复杂记不住,反正到路口慢点,看清楚没有其他车干扰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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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 filter
[陈年泡菜]
16-7-22 19:13
carac 发表于 2016-7-22 14:47  这样的话,论坛可以和优酷、土豆合并了 你还是没领会我说的。  警察必须有现场照片,附带现场痕迹;最好有现场录像,才可以定责。 否则,成了一面之词,如何定责?  ------------------------------- 我再换个说法吧:假设两个车发生了你想象中的事故。在这个场景下,假设两个车都是你开的。你愿意谁让谁? 或者再换个说法,假设两个司机就是你的一对孪生双胞胎儿子,你是爹  俩傻小子发生你说的那种事故了,你准备怎么批丫的两个傻蛋? 这,就是“常识”。 交通法,其实就是“常识”。 本帖最后由 filter 于 2016-7-22 19: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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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 carac
[泡菜]
16-7-22 14:47
filter 发表于 2016-7-21 23:48  上监控录像,please 这样的话,论坛可以和优酷、土豆合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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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 filter
[陈年泡菜]
16-7-21 23:48
carac 发表于 2016-7-21 22:32  恩
您告诉我,1.2的案例怎么判,我就不纠结了
或者99.999999%的人对案例1.2的判定都是一致的,那我就不纠结了 上监控录像,p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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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 carac
[泡菜]
16-7-21 23:03
gongx 发表于 2016-7-21 22:47  只要你拿出一个具体的真实案例来,有交通法规知识的人都可以分得清责任,这就是常识。 1.2就是真实案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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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 gongx
[资深泡菜]
16-7-21 22:47
carac 发表于 2016-7-21 22:32  恩
您告诉我,1.2的案例怎么判,我就不纠结了
或者99.999999%的人对案例1.2的判定都是一致的,那我就不纠结了 只要你拿出一个具体的真实案例来,有交通法规知识的人都可以分得清责任,这就是常识。 本帖最后由 gongx 于 2016-7-21 22: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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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 carac
[泡菜]
16-7-21 22:32
filter 发表于 2016-7-21 22:20  楼主,你太纠结了。
凭常识就可以了。
交通法说到底两个字:常识。
其实所有法律差不多都是这样。 恩 您告诉我,1.2的案例怎么判,我就不纠结了  或者99.999999%的人对案例1.2的判定都是一致的,那我就不纠结了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22: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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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 filter
[陈年泡菜]
16-7-21 22:20
楼主,你太纠结了。
凭常识就可以了。
交通法说到底两个字:常识。
其实所有法律差不多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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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 carac
[泡菜]
16-7-21 21:50
雨中赏花 发表于 2016-7-21 20:09  让右规则,最早起源于左侧行驶体系,后来就约定俗成了。 相对来说,让右规则更适合靠左行驶的右舵车。 恩,关于这个我再补充几句------------ 其实,设定“让左”也完全可以, “让右”抑或“让左”其实都不是重点重点是要整出一条规则便于“双方路权相等的情况下如何定责”-----这是指导思想有了这个“指导思想”,至于最终产出怎样的规则,那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比如 “顺带”考虑到保护驾驶员的原则,于是最总选择或者说产出了“让右”这个规则) 总之, “谁先谁后“必须搞清楚!我认为是 先有了“要制定一个便于双方路权相等的情况下如何定责”的目标,才有了后续的“让右”规则的应运而生而不是为了保护驾驶员先制定出这个让右规则,事后才发现该规则“顺带”还能帮助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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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 飞天白雪
[资深泡菜]
16-7-2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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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江云鹤万古流芳
[禁言中]
16-7-21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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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雨中赏花
[老坛泡菜]
16-7-21 20:09
老顽童 发表于 2016-7-21 00:23  不要啥事都往“路权”上靠,上述规定只是在无信号灯路口的一个约定而已。
假设出现最坏情况,四个方向都有来车,你从北向南。每辆车都要观看其它三个方向的车辆动态,受到干扰很大,情况复杂,变数很多,容易发生事故。但是如果有个约定,就可以简化问题,变得安全得多。
1、南面直行车辆对你没有威胁,因此你只要关注东面与西面车辆即可。
2、如果有了上述约定,你的注意力可放在西边车辆上,而东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你的车辆上,西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南边车辆上,这样,你是安全的。
3、同理,其它车辆也是类似处理,所以大家都是安全的。
至于为什么要约定大家都注意右边?如果约定都注意左边行不行?也许注意右边的更方便吧,我没有细想。 让右规则,最早起源于左侧行驶体系,后来就约定俗成了。 相对来说,让右规则更适合靠左行驶的右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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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carac
[泡菜]
16-7-21 19:04
jisx0404 发表于 2016-7-21 18:51  楼主太认真
这么多
真的看不懂,记不住
你就说结果吧 我也不知道结果啊 我就是来请教结果的 其他“废话”大家嫌烦可以无视,直接告诉我1.1和1.2的结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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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jisx0404
[泡菜]
16-7-21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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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carac
[泡菜]
16-7-21 17:53
epidote 发表于 2016-7-21 15:11  又想了一下,这种情况可能更适用于这条:“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B车掉头也可以看作是对向左转车,如果这样判定的话,就应该是右转的A车让左转的B车。右转让左转规则的初衷应该是为了保护左转车,因为左转车占用路口的时间较长,因此也带来的安全和效率上的潜在隐患,而相对而言右转车的情况就要好的多。所以上图中B车掉头的过程较A车右转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应该优先通行保障其安全。 very good!!! 你能想到越多的可能性和评判条款,这就越说明相关条款很不严谨、相互之间有抵触 所以实际操作起来争议很大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17: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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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epidote
[泡菜]
16-7-21 15:11
carac 发表于 2016-7-21 14:31  太好了,需要这样的解释....
果然有争议
哈哈 又想了一下,这种情况可能更适用于这条:“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B车掉头也可以看作是对向左转车,如果这样判定的话,就应该是右转的A车让左转的B车。右转让左转规则的初衷应该是为了保护左转车,因为左转车占用路口的时间较长,因此也带来的安全和效率上的潜在隐患,而相对而言右转车的情况就要好的多。所以上图中B车掉头的过程较A车右转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应该优先通行保障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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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carac
[泡菜]
16-7-21 14:31
epidote 发表于 2016-7-21 09:48  这张图里,B车掉头的情况下,要说让右也是B让A。 如果AB都是直行,那么两车相会时的相对位置应该是B为右车,A让B。 但是B在掉头时,B行驶方向发生改变,此时两车相会时的相对位置就应该是A车为右车,B让A。 太好了,需要这样的解释.... 果然有争议 哈哈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14: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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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epidote
[泡菜]
16-7-21 09:48
这张图里,B车掉头的情况下,要说让右也是B让A。 如果AB都是直行,那么两车相会时的相对位置应该是B为右车,A让B。 但是B在掉头时,B行驶方向发生改变,此时两车相会时的相对位置就应该是A车为右车,B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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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carac
[泡菜]
16-7-21 09:42
脑细胞 发表于 2016-7-21 04:54  帖子看了一半,拉回去看了下楼主id,居然不是法无定法 我就是我,不一样的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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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九+木
[注销用户]
16-7-21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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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脑细胞
[资深泡菜]
16-7-21 04:54
帖子看了一半,拉回去看了下楼主id,居然不是法无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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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liooli
[资深泡菜]
16-7-21 01:06
carac 发表于 2016-07-20 16:36确定吗?和倒车比如何?  倒车?停车场吗?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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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carac
[泡菜]
16-7-21 00:58
老顽童 发表于 2016-7-21 00:49  你说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就说个简单的吧!
比如车辆行人靠右行,这其实是个约定。其实靠左行也是可以的,有的国家就是靠左行的,只要大家都相同就行。因此就用法律把这个约定固定下来了。
但靠左行未必都违法,有些道路中线是虚线,分明可以越线、甚至靠左行也不违法(比如超车或路边有停车时)。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逆行一方就是全责了!你别说虚线你就可以过来,你过来不能影响对面靠右行的车,这就是约定。 理论归理论,这都理解 但理论还是为实践服务的哈,制定这些规则就是为了方便实践中的操作嘛 现在这么“模棱两可”和不严谨,操作起来“随意性”很大哈,像类似1.2的案例,不同的警官可能有不同的判定结果 这就麻烦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哦 那么长此以往,规则也就形同虚设和被漠视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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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老顽童
[陈年泡菜]
16-7-21 00:49
carac 发表于 2016-7-21 00:32  恩,我也不怎么想说路权,一切还是要“随机应变”
但现实中,往往就有很多问题比较棘手,就比如上文1.2中假设的情况吧 要说按照“让右”吧,A车司机可能要和你扯“路权”;那就路权吧,B车司机可能又要和你扯“让右”
您觉得应该怎么判定?或者说,实际操作中,交警对这类事故一般怎么定责? 你说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就说个简单的吧! 比如车辆行人靠右行,这其实是个约定。其实靠左行也是可以的,有的国家就是靠左行的,只要大家都相同就行。因此就用法律把这个约定固定下来了。 但靠左行未必都违法,有些道路中线是虚线,分明可以越线、甚至靠左行也不违法(比如超车或路边有停车时)。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逆行一方就是全责了!你别说虚线你就可以过来,你过来不能影响对面靠右行的车,这就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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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carac
[泡菜]
16-7-21 00:36
liooli 发表于 2016-7-21 00:33  掉头车路权最低了吧 确定吗?和倒车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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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liooli
[资深泡菜]
16-7-21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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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carac
[泡菜]
16-7-21 00:32
老顽童 发表于 2016-7-21 00:23  不要啥事都往“路权”上靠,上述规定只是在无信号灯路口的一个约定而已。
假设出现最坏情况,四个方向都有来车,你从北向南。每辆车都要观看其它三个方向的车辆动态,受到干扰很大,情况复杂,变数很多,容易发生事故。但是如果有个约定,就可以简化问题,变得安全得多。
1、南面直行车辆对你没有威胁,因此你只要关注东面与西面车辆即可。
2、如果有了上述约定,你的注意力可放在西边车辆上,而东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你的车辆上,西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南边车辆上,这样,你是安全的。
3、同理,其它车辆也是类似处理,所以大家都是安全的。
至于为什么要约定大家都注意右边?如果约定都注意左边行不行?也许注意右边的更方便吧,我没有细想。 恩,我也不怎么想说路权,一切还是要“随机应变” 但现实中,往往就有很多问题比较棘手,就比如上文1.2中假设的情况吧 要说按照“让右”吧,A车司机可能要和你扯“路权”;那就路权吧,B车司机可能又要和你扯“让右”  您觉得应该怎么判定?或者说,实际操作中,交警对这类事故一般怎么定责?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00: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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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老顽童
[陈年泡菜]
16-7-21 00:23
不要啥事都往“路权”上靠,上述规定只是在无信号灯路口的一个约定而已。
假设出现最坏情况,四个方向都有来车,你从北向南。每辆车都要观看其它三个方向的车辆动态,受到干扰很大,情况复杂,变数很多,容易发生事故。但是如果有个约定,就可以简化问题,变得安全得多。
1、南面直行车辆对你没有威胁,因此你只要关注东面与西面车辆即可。
2、如果有了上述约定,你的注意力可放在西边车辆上,而东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你的车辆上,西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南边车辆上,这样,你是安全的。
3、同理,其它车辆也是类似处理,所以大家都是安全的。
至于为什么要约定大家都注意右边?如果约定都注意左边行不行?也许注意右边的更方便吧,我没有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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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carac
[泡菜]
16-7-20 23:57
先来回顾下相关条例------------- 《“交规”》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而网上有一段某市法制办08年转发的咨询国务院法制办后对该条款的解释函,经常被“引经据典”--------- 我办就《中※※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行文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经商公安部后回复: 关于《中※※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特此告知。 国务院法制办复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交规第五十二条、 尤其是其中的第(二)小项,一直以来都是争议的焦点,也一直很难说清楚道明白 而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对该条款的解释, 我觉得也还是有点含糊其辞,还是留下了很多“疑点”反正我觉得将来相关部门有必要、也一定会对此再出一条更加详尽的解释,才能彻底平息争论反正我每隔一段时间就能对该条法规提出新的疑问 这不,今天又突发奇想到一类问题(都是指一般情况下,不考虑什么酒驾、毒驾、超速之类的违法行为): 1.1 比如A车左转,与右方道路的右转B车相撞(一般这两种行驶轨迹的车不会相撞,但特别狭小的路口行驶轨迹还是有可能交叉的), 算谁的责任? 按“让右”规则,是A车全责 但此时是否要 优先考虑左右转的路权大小问题? 1.2 又比如,A车右转,与右方道路的掉头车B相撞,算谁的责任? 按“让右”规则,还是A车全责 但此时是否要 优先考虑右转和掉头的路权大小问题? 这种情况现实中其实蛮常见的, 因为“掉头”的路权被认为是很小很小的、也是最不受待见的,所以往往事故双方会各执一词 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是优先考虑“让右”规则呢?还是优先考虑路权大小? 总之,当事故符合“让右规则”、但事故双方路权又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责任怎么判断? 主要就是 左右转和掉头这三种情况的两两组合(以上只是举了其中两个例子), 有的“组合”可能与“让右”相一致、还不至于引起争议; 但有的“组合”与“让右”规则相悖,则容易引起争议所以,我觉得要彻底搞清楚、彻底消除争议,应该从“源头”上思考问题: 即法规制定者当初制订该条款的初衷到底是什么?个人认为, 其实初衷只是为了解决事故双方路权相等的情况下如何定责!?所以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觉得对于此条款最佳的解释应该是: 一般情况下都优先考虑双方路权大小,在路权完全相等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考虑“让右”规则???而至于说什么 “为了保护右方车辆驾驶员”之类的解释,我觉得都是在上述初衷之下的“牵强附会”和“自圆其说”? 否则, 我觉得如果真是从出于保护驾驶员的角度考虑的话,那么在路权相同的情况下,也不用纠结到底谁在“右方”了,而是必须根据两车具体的撞击位置来具体判定:即驾驶位距离撞击点相对较近的一方判定为弱势方,另一方即为主责方唯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 “以人为本”,否则 一味教条的以右方为弱势方,则显得有失公允、也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 2.“让右”规则中, 为什么特别强调“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警、没有标志”的“三无”路口?其实,大致意思我也是懂的,就是说: 一般认为在 有信号灯或者有人指挥或者有明显让行标志的情况下, 一般事故责任会比较明了,不大会有争议而只有在上述“三无”路口,常规条款无法定则,所以才要整出这个“让右规则”?( 这是不是也从侧面印证了我上文中提到的制订该条款的初衷? ) 那么我再“学究和较真”一会: 我觉得该条款的说法还是有漏洞或者模棱两可!!因为“让右”条款的描述给人的感觉是: 该条款只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才适用换句话说, 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该条款难道就不适用了!!??语文差的只能这么理解  那么问题自然而然来了: 在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的A车与右方道路右转的B车相撞(狭小路口此两种行驶轨迹可能交叉)(两车都没有违背信号灯的指挥),请问怎么定则? 不较真的话,很简单,还是按“让右”规则,A车全责 但较真的话,因为此路口有信号灯、且两车都受控于信号灯(都没有不按信号灯行驶),那么“让右”规则就不适用啦!?  一下子就没了方向了,到底怎么判? 总问言之、言而总之,这第52条(尤其实第二小项)制定之初真的是太“随性”、太不严谨了!! 虽然,基本意思和初衷也许大家都理解,但由于文字和思路不严谨、表意又不清楚, 所以容易被钻牛角尖和引发争议一条法规之所以被人热议和争论, 无非两种可能:很牛?或者很挫?我觉得这条”让右“规则应该属于后者吧?  所以,我之前就“预言”说 将来相关部门有必要、也一定会对此再作出进一步的详尽解释,才能彻底平复争论 3. 上文涉及到路权大小问题, 所以这里再次”搭便车“顺便请教下 一直困扰我、始终没有得到明确权威解答的各种行驶轨迹的路权大小问题?请问, 直行、左右转、掉头、倒车等常见驾驶行为的路权大小排序?是不是一般情况下, 直行>左转>右转>掉头>倒车?或者所谓“路权大小”只是民间不成文、不可言传的行为准则?官方到底有没有成文的所谓的路权大小之说?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00: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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