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让右”规则:是否要兼顾路权大小?如右转车与右方道路掉头车相撞,怎么判?
1155 58
[30 楼] carac [泡菜]
16-7-22 23:34
filter 发表于 2016-7-22 19:13
你还是没领会我说的。

警察必须有现场照片,附带现场痕迹;最好有现场录像,才可以定责。

否则,成了一面之词,如何定责?

-------------------------------

我再换个说法吧:假设两个车发生了你想象中的事故。在这个场景下,假设两个车都是你开的。你愿意谁让谁?

或者再换个说法,假设两个司机就是你的一对孪生双胞胎儿子,你是爹  俩傻小子发生你说的那种事故了,你准备怎么批丫的两个傻蛋?

这,就是“常识”。

交通法,其实就是“常识”。


谁让谁都不是重点哈,重点是事先定好的规则要有可操作性、简单明了
这样便于快速处理哈

其实从最最以人为本、事实就是的原则出发,我也觉得每起案子都要以现场实际情况、实际撞击过程和撞击点、有没有人是否走神.....等等全面去考量

但实际操作中,比如转弯没让直行,只要不是太另类的,基本上99%都是转弯的主则以上哈,谁还会仔细分析当时的视频和具体撞击情况?

[29 楼] hgl [泡菜]
16-7-22 19:26
jisx0404 发表于 2016-7-21 18:51
楼主太认真

这么多

真的看不懂,记不住

你就说结果吧

是复杂记不住,反正到路口慢点,看清楚没有其他车干扰再走
[28 楼] filter [陈年泡菜]
16-7-22 19:13
carac 发表于 2016-7-22 14:47
这样的话,论坛可以和优酷、土豆合并了

你还是没领会我说的。

警察必须有现场照片,附带现场痕迹;最好有现场录像,才可以定责。

否则,成了一面之词,如何定责?

-------------------------------

我再换个说法吧:假设两个车发生了你想象中的事故。在这个场景下,假设两个车都是你开的。你愿意谁让谁?

或者再换个说法,假设两个司机就是你的一对孪生双胞胎儿子,你是爹 俩傻小子发生你说的那种事故了,你准备怎么批丫的两个傻蛋?

这,就是“常识”。

交通法,其实就是“常识”。 本帖最后由 filter 于 2016-7-22 19:15 编辑

[27 楼] carac [泡菜]
16-7-22 14:47
filter 发表于 2016-7-21 23:48
上监控录像,please


这样的话,论坛可以和优酷、土豆合并了
[26 楼] filter [陈年泡菜]
16-7-21 23:48
carac 发表于 2016-7-21 22:32


您告诉我,1.2的案例怎么判,我就不纠结了

或者99.999999%的人对案例1.2的判定都是一致的,那我就不纠结了

上监控录像,please
[25 楼] carac [泡菜]
16-7-21 23:03
gongx 发表于 2016-7-21 22:47
只要你拿出一个具体的真实案例来,有交通法规知识的人都可以分得清责任,这就是常识。


1.2就是真实案例呀
[24 楼] gongx [资深泡菜]
16-7-21 22:47
carac 发表于 2016-7-21 22:32


您告诉我,1.2的案例怎么判,我就不纠结了

或者99.999999%的人对案例1.2的判定都是一致的,那我就不纠结了


只要你拿出一个具体的真实案例来,有交通法规知识的人都可以分得清责任,这就是常识。 本帖最后由 gongx 于 2016-7-21 22:47 编辑

[23 楼] carac [泡菜]
16-7-21 22:32
filter 发表于 2016-7-21 22:20
楼主,你太纠结了。

凭常识就可以了。

交通法说到底两个字:常识。

其实所有法律差不多都是这样。




您告诉我,1.2的案例怎么判,我就不纠结了

或者99.999999%的人对案例1.2的判定都是一致的,那我就不纠结了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22:37 编辑

[22 楼] filter [陈年泡菜]
16-7-21 22:20
楼主,你太纠结了。

凭常识就可以了。

交通法说到底两个字:常识。

其实所有法律差不多都是这样。
[21 楼] carac [泡菜]
16-7-21 21:50
雨中赏花 发表于 2016-7-21 20:09
让右规则,最早起源于左侧行驶体系,后来就约定俗成了。
相对来说,让右规则更适合靠左行驶的右舵车。


恩,关于这个我再补充几句------------

其实,设定“让左”也完全可以,“让右”抑或“让左”其实都不是重点
重点是要整出一条规则便于“双方路权相等的情况下如何定责”-----这是指导思想
有了这个“指导思想”,至于最终产出怎样的规则,那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比如“顺带”考虑到保护驾驶员的原则,于是最总选择或者说产出了“让右”这个规则)

总之,“谁先谁后“必须搞清楚!
我认为是先有了“要制定一个便于双方路权相等的情况下如何定责”的目标,才有了后续的“让右”规则的应运而生
而不是为了保护驾驶员先制定出这个让右规则,事后才发现该规则“顺带”还能帮助定责
[20 楼] 飞天白雪 [资深泡菜]
16-7-21 21:17
机会多让机会少,右转让调头合理。
[19 楼] 江云鹤万古流芳 [禁言中]
16-7-21 21:04
中国的交通法是由混蛋们制定的。
[18 楼] 雨中赏花 [老坛泡菜]
16-7-21 20:09
老顽童 发表于 2016-7-21 00:23
不要啥事都往“路权”上靠,上述规定只是在无信号灯路口的一个约定而已。

假设出现最坏情况,四个方向都有来车,你从北向南。每辆车都要观看其它三个方向的车辆动态,受到干扰很大,情况复杂,变数很多,容易发生事故。但是如果有个约定,就可以简化问题,变得安全得多。

1、南面直行车辆对你没有威胁,因此你只要关注东面与西面车辆即可。

2、如果有了上述约定,你的注意力可放在西边车辆上,而东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你的车辆上,西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南边车辆上,这样,你是安全的。

3、同理,其它车辆也是类似处理,所以大家都是安全的。

至于为什么要约定大家都注意右边?如果约定都注意左边行不行?也许注意右边的更方便吧,我没有细想。


让右规则,最早起源于左侧行驶体系,后来就约定俗成了。
相对来说,让右规则更适合靠左行驶的右舵车。
[17 楼] carac [泡菜]
16-7-21 19:04
jisx0404 发表于 2016-7-21 18:51
楼主太认真

这么多

真的看不懂,记不住

你就说结果吧


我也不知道结果啊

我就是来请教结果的

其他“废话”大家嫌烦可以无视,直接告诉我1.1和1.2的结果就行
[16 楼] jisx0404 [泡菜]
16-7-21 18:51
楼主太认真

这么多

真的看不懂,记不住

你就说结果吧
[15 楼] carac [泡菜]
16-7-21 17:53
epidote 发表于 2016-7-21 15:11
又想了一下,这种情况可能更适用于这条:“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B车掉头也可以看作是对向左转车,如果这样判定的话,就应该是右转的A车让左转的B车。右转让左转规则的初衷应该是为了保护左转车,因为左转车占用路口的时间较长,因此也带来的安全和效率上的潜在隐患,而相对而言右转车的情况就要好的多。所以上图中B车掉头的过程较A车右转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应该优先通行保障其安全。


very  good!!!

你能想到越多的可能性和评判条款,这就越说明相关条款很不严谨、相互之间有抵触

所以实际操作起来争议很大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17:53 编辑

[14 楼] epidote [泡菜]
16-7-21 15:11
carac 发表于 2016-7-21 14:31
太好了,需要这样的解释....

果然有争议

哈哈


又想了一下,这种情况可能更适用于这条:“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B车掉头也可以看作是对向左转车,如果这样判定的话,就应该是右转的A车让左转的B车。右转让左转规则的初衷应该是为了保护左转车,因为左转车占用路口的时间较长,因此也带来的安全和效率上的潜在隐患,而相对而言右转车的情况就要好的多。所以上图中B车掉头的过程较A车右转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应该优先通行保障其安全。
[13 楼] carac [泡菜]
16-7-21 14:31
epidote 发表于 2016-7-21 09:48
这张图里,B车掉头的情况下,要说让右也是B让A。
如果AB都是直行,那么两车相会时的相对位置应该是B为右车,A让B。
但是B在掉头时,B行驶方向发生改变,此时两车相会时的相对位置就应该是A车为右车,B让A。


太好了,需要这样的解释....

果然有争议

哈哈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14:32 编辑

[12 楼] epidote [泡菜]
16-7-21 09:48
这张图里,B车掉头的情况下,要说让右也是B让A。
如果AB都是直行,那么两车相会时的相对位置应该是B为右车,A让B。
但是B在掉头时,B行驶方向发生改变,此时两车相会时的相对位置就应该是A车为右车,B让A。
[11 楼] carac [泡菜]
16-7-21 09:42
脑细胞 发表于 2016-7-21 04:54
帖子看了一半,拉回去看了下楼主id,居然不是法无定法


我就是我,不一样的烟火
[10 楼] 九+木 [注销用户]
16-7-21 05:51
用户已注销,历史内容不予显示
[9 楼] 脑细胞 [资深泡菜]
16-7-21 04:54
帖子看了一半,拉回去看了下楼主id,居然不是法无定法
[8 楼] liooli [资深泡菜]
16-7-21 01:06
carac 发表于 2016-07-20 16:36
确定吗?和倒车比如何?
倒车?停车场吗?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7 楼] carac [泡菜]
16-7-21 00:58
老顽童 发表于 2016-7-21 00:49
你说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就说个简单的吧!

比如车辆行人靠右行,这其实是个约定。其实靠左行也是可以的,有的国家就是靠左行的,只要大家都相同就行。因此就用法律把这个约定固定下来了。

但靠左行未必都违法,有些道路中线是虚线,分明可以越线、甚至靠左行也不违法(比如超车或路边有停车时)。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逆行一方就是全责了!你别说虚线你就可以过来,你过来不能影响对面靠右行的车,这就是约定。


理论归理论,这都理解

但理论还是为实践服务的哈,制定这些规则就是为了方便实践中的操作嘛

现在这么“模棱两可”和不严谨,操作起来“随意性”很大哈,像类似1.2的案例,不同的警官可能有不同的判定结果
这就麻烦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哦

那么长此以往,规则也就形同虚设和被漠视了,呵呵
[6 楼] 老顽童 [陈年泡菜]
16-7-21 00:49
carac 发表于 2016-7-21 00:32
恩,我也不怎么想说路权,一切还是要“随机应变”

但现实中,往往就有很多问题比较棘手,就比如上文1.2中假设的情况吧
要说按照“让右”吧,A车司机可能要和你扯“路权”;那就路权吧,B车司机可能又要和你扯“让右”

您觉得应该怎么判定?或者说,实际操作中,交警对这类事故一般怎么定责?
你说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就说个简单的吧!

比如车辆行人靠右行,这其实是个约定。其实靠左行也是可以的,有的国家就是靠左行的,只要大家都相同就行。因此就用法律把这个约定固定下来了。

但靠左行未必都违法,有些道路中线是虚线,分明可以越线、甚至靠左行也不违法(比如超车或路边有停车时)。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逆行一方就是全责了!你别说虚线你就可以过来,你过来不能影响对面靠右行的车,这就是约定。
[5 楼] carac [泡菜]
16-7-21 00:36
liooli 发表于 2016-7-21 00:33
掉头车路权最低了吧


确定吗?和倒车比如何?
[4 楼] liooli [资深泡菜]
16-7-21 00:33
掉头车路权最低了吧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3 楼] carac [泡菜]
16-7-21 00:32
老顽童 发表于 2016-7-21 00:23
不要啥事都往“路权”上靠,上述规定只是在无信号灯路口的一个约定而已。

假设出现最坏情况,四个方向都有来车,你从北向南。每辆车都要观看其它三个方向的车辆动态,受到干扰很大,情况复杂,变数很多,容易发生事故。但是如果有个约定,就可以简化问题,变得安全得多。

1、南面直行车辆对你没有威胁,因此你只要关注东面与西面车辆即可。

2、如果有了上述约定,你的注意力可放在西边车辆上,而东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你的车辆上,西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南边车辆上,这样,你是安全的。

3、同理,其它车辆也是类似处理,所以大家都是安全的。

至于为什么要约定大家都注意右边?如果约定都注意左边行不行?也许注意右边的更方便吧,我没有细想。


恩,我也不怎么想说路权,一切还是要“随机应变”

但现实中,往往就有很多问题比较棘手,就比如上文1.2中假设的情况吧
要说按照“让右”吧,A车司机可能要和你扯“路权”;那就路权吧,B车司机可能又要和你扯“让右”

您觉得应该怎么判定?或者说,实际操作中,交警对这类事故一般怎么定责?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00:38 编辑

[2 楼] 老顽童 [陈年泡菜]
16-7-21 00:23
不要啥事都往“路权”上靠,上述规定只是在无信号灯路口的一个约定而已。

假设出现最坏情况,四个方向都有来车,你从北向南。每辆车都要观看其它三个方向的车辆动态,受到干扰很大,情况复杂,变数很多,容易发生事故。但是如果有个约定,就可以简化问题,变得安全得多。

1、南面直行车辆对你没有威胁,因此你只要关注东面与西面车辆即可。

2、如果有了上述约定,你的注意力可放在西边车辆上,而东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你的车辆上,西边车辆把他的的注意力放在南边车辆上,这样,你是安全的。

3、同理,其它车辆也是类似处理,所以大家都是安全的。

至于为什么要约定大家都注意右边?如果约定都注意左边行不行?也许注意右边的更方便吧,我没有细想。
[1 楼] carac [泡菜]
16-7-20 23:57
先来回顾下相关条例-------------

《“交规”》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而网上有一段某市法制办08年转发的咨询国务院法制办后对该条款的解释函,经常被“引经据典”---------
我办就《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行文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经商公安部后回复:
关于《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特此告知。
国务院法制办复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

交规第五十二条、尤其是其中的第(二)小项,一直以来都是争议的焦点,也一直很难说清楚道明白
而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对该条款的解释,我觉得也还是有点含糊其辞,还是留下了很多“疑点”
反正我觉得将来相关部门有必要、也一定会对此再出一条更加详尽的解释,才能彻底平息争论

反正我每隔一段时间就能对该条法规提出新的疑问
这不,今天又突发奇想到一类问题(都是指一般情况下,不考虑什么酒驾、毒驾、超速之类的违法行为):

1.1 比如A车左转,与右方道路的右转B车相撞(一般这两种行驶轨迹的车不会相撞,但特别狭小的路口行驶轨迹还是有可能交叉的),
算谁的责任?
按“让右”规则,是A车全责
但此时是否要优先考虑左右转的路权大小问题?

1.2 又比如,A车右转,与右方道路的掉头车B相撞,算谁的责任?
按“让右”规则,还是A车全责
但此时是否要优先考虑右转和掉头的路权大小问题?

这种情况现实中其实蛮常见的,因为“掉头”的路权被认为是很小很小的、也是最不受待见的,所以往往事故双方会各执一词
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是优先考虑“让右”规则呢?还是优先考虑路权大小?

总之,当事故符合“让右规则”、但事故双方路权又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责任怎么判断?
主要就是左右转和掉头这三种情况的两两组合(以上只是举了其中两个例子),
有的“组合”可能与“让右”相一致、还不至于引起争议;但有的“组合”与“让右”规则相悖,则容易引起争议

所以,我觉得要彻底搞清楚、彻底消除争议,应该从“源头”上思考问题:即法规制定者当初制订该条款的初衷到底是什么?
个人认为,其实初衷只是为了解决事故双方路权相等的情况下如何定责!?
所以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觉得对于此条款最佳的解释应该是:一般情况下都优先考虑双方路权大小,在路权完全相等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考虑“让右”规则???
而至于说什么“为了保护右方车辆驾驶员”之类的解释,我觉得都是在上述初衷之下的“牵强附会”和“自圆其说”?

否则,我觉得如果真是从出于保护驾驶员的角度考虑的话,那么在路权相同的情况下,也不用纠结到底谁在“右方”了,而是必须根据两车具体的撞击位置来具体判定:即驾驶位距离撞击点相对较近的一方判定为弱势方,另一方即为主责方
唯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否则一味教条的以右方为弱势方,则显得有失公允、也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

2.“让右”规则中,为什么特别强调“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警、没有标志”的“三无”路口?
其实,大致意思我也是懂的,就是说:
一般认为在有信号灯或者有人指挥或者有明显让行标志的情况下,一般事故责任会比较明了,不大会有争议
而只有在上述“三无”路口,常规条款无法定则,所以才要整出这个“让右规则”?
这是不是也从侧面印证了我上文中提到的制订该条款的初衷?

那么我再“学究和较真”一会:我觉得该条款的说法还是有漏洞或者模棱两可!!
因为“让右”条款的描述给人的感觉是:该条款只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才适用
换句话说,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该条款难道就不适用了!!??语文差的只能这么理解
那么问题自然而然来了:
在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的A车与右方道路右转的B车相撞(狭小路口此两种行驶轨迹可能交叉)(两车都没有违背信号灯的指挥),请问怎么定则?
不较真的话,很简单,还是按“让右”规则,A车全责
但较真的话,因为此路口有信号灯、且两车都受控于信号灯(都没有不按信号灯行驶),那么“让右”规则就不适用啦!?
一下子就没了方向了,到底怎么判?

总问言之、言而总之,这第52条(尤其实第二小项)制定之初真的是太“随性”、太不严谨了!!
虽然,基本意思和初衷也许大家都理解,但由于文字和思路不严谨、表意又不清楚,所以容易被钻牛角尖和引发争议
一条法规之所以被人热议和争论,无非两种可能:很牛?或者很挫?我觉得这条”让右“规则应该属于后者吧?
所以,我之前就“预言”说将来相关部门有必要、也一定会对此再作出进一步的详尽解释,才能彻底平复争论

3. 上文涉及到路权大小问题,
所以这里再次”搭便车“顺便请教下一直困扰我、始终没有得到明确权威解答的各种行驶轨迹的路权大小问题?

请问,直行、左右转、掉头、倒车等常见驾驶行为的路权大小排序?
是不是一般情况下,直行>左转>右转>掉头>倒车?
或者所谓“路权大小”只是民间不成文、不可言传的行为准则?官方到底有没有成文的所谓的路权大小之说?

本帖最后由 carac 于 2016-7-21 00:27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