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楼] 释小嘿
[泡菜]
17-5-21 10:43
在某朝,法律就是个摆设。 支持这位义士,这种人多了,那些变个道能变一公里的SB司机才会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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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楼] skywalker1992
[资深泡菜]
17-5-21 10:43
fauconycy 发表于 2017-05-21 02:32法院都已经判了,你还在纠结有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 醒醒吧,现在公安机关都已经转变了口供至上的理论,很奇怪你究竟活在哪个年代?... 既然频繁故意制造事故,为什么一年之才后归案,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生命财产,专政机关是吃屎的? 倒是看得出你的制度自信来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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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楼] fauconycy
[泡菜]
17-5-21 10:39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214号,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整理资料来自,为你辩护网 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的定性? 虹口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潘庆、潘军3人分别结伙,于1999年12月2日自2000年6月29日期间,在上海市中山北路、共和新路等地段,先后9次采用趁前方车辆变道时,从后故意碰擦前方车辆的手法,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随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以车辆修理费等名义,骗取对方驾驶员钱财。作案金额共计24 000余元。被告人答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基本属实,但是,在指控的诈骗金额中,应扣除其事后正常的汽车修理费用。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潘庆、潘军单独或结伙,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间,凭借其丰富的驾驶经验和对交通法规的熟识,驾驶轿车,在上海市的一些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来沪车辆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欺骗对方驾驶员和公安交警部门,利用有关道路交通法则规定的路权原则,在事故处理中获得赔偿,从而骗取对方驾驶员支付的车辆修理费。其中,李参与作案7次,诈骗金额为19 000元;潘庆参与作案6次,诈骗金额为12 000元;潘军参与作案2次,诈骗金额为5 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等的陈述,证实其驾驶的车辆在正常变道时,被告人驾车从后碰擦制造交通事故及赔偿被告人车辆修理费的经过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解书等书证,证实当时认定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的金额等情况。 3.被告人李、潘庆、潘军的当庭供述,承认其利用被害人驾车变道,故意不减速而碰擦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而从中牟利,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同。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首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由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引起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潘庆、潘军利用相关交通法规规定的,自己在直行道上行驶所享有的路权优先权利,故意碰擦前方变道车辆。因此,对两车相撞造成的事故后果,其主观上并非是出于过失,也就不能称其为交通事故并适用相关规定。其次,被告人在两车相撞后,又通过向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隐瞒其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骗取被害方司机的赔偿款。所以3名被告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还在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至于被告人为此正常的已支出的修车费用是否应从诈骗数额中剔除一节,法院认为,此类由被告人故意制造出来的“交通事故”,不应按照通常的事故处理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因为其完全是由被告人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所以造成的相应的损失也理应由被告人自己承担。故被告人自己已支出的正常的修车费用不应从其诈骗金额中剔除。另外,被告人李品华及潘才庆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刑法》第266条、第67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 1.被告人李品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 2.被告人潘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 500元。 3.被告人潘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 5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犯罪行为人李、潘庆、潘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行为的定性,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而获取赔偿,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利用享有的路权优先原则故意碰擦被害人变道车辆,且造成系被害人的过错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要挟,致使被害人迫于无奈而交付赔款,故犯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动机是从获取的赔款中牟取差额。客观上,其在交通要道上实施了用自己车辆碰擦不特定变道车辆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因此,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却对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将该事故按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并按照有关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法规进行调处,被害人因此支付给犯罪行为人车辆修理费。犯罪行为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属“诉讼诈骗”。所谓的“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或以虚假之陈述,或提出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提出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而达到其不法诈财之目的,从而强制处分被害人的财产。结合本案,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受骗,从而认定被害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这种调解是在公安部门认定被害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带有强制性的“调解”,并且有的被害人还同时被公安交警部门处以罚款、参加学习班等,故被害人是不自愿将赔款支付给犯罪行为人的,而自愿将赔款交付犯罪行为人又是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之一。因此,本案有类似于“诉讼诈骗”的情况,而对“诉讼诈骗”,※※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故本案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最终认定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通过公安交警部门调处获得赔款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是何种性质行为造成的?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民※※※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由此可见,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所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犯罪行为人驾驶车辆趁前方车辆变道时,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故意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并非出于过失。因此,这样的“交通事故”本不应该按道路管理法规、规章来调整。其次,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犯罪行为人利用《中※※民※※※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的“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根据这一路权优先原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而获取赔款并从中牟利。因此,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再次,从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看,在正常驾车行驶中,驾驶员只要注意与前后车辆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警示标志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变道。而犯罪行为人利用晚间道路上来往人员稀少,事发后难以找到目击证人,在看见前方车辆欲变道时而故意不减速或加速,造成是前方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变道中碰擦车辆的局面,并隐瞒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在现场勘察中只能凭借现场状况认定被害人违章变道因而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犯罪行为人不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而且,还有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犯罪行为人欺骗了对方驾驶员,还欺骗了公安交警部门,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就故意制造的事故按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对待,并按交通事故处理的正常程序进行调解,被害人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下,接受了调解并支付赔款,而犯罪行为人以此骗取了对方财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犯罪行为人取得的赔偿都是通过公安交警部门调处的,犯罪行为人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如果本案认定为敲诈勒索,那么公安交警部门在本案中处于什么位置,难道是敲诈勒索帮助犯、被利用的工具?显然从法理上和情理上都难以说通。故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认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所选择的碰擦对象,表面上看是不特定的,实质上,犯罪行为人是专门选择外地来沪的正在变道的货车,其碰擦对象是相对特定的;又从其碰擦所造成的后果看,由于碰擦是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的,其控制和掌握了碰擦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所以造成损坏的是其自己驾驶的车辆,并没有造成对方车辆的损坏。另外,犯罪行为人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诉讼诈骗”,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从形式上看,还是符合自愿将钱款交付犯罪行为人这一诈骗构成要件特征。至于有的被害人当时确实是不自愿接受调解或给付钱款,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强制力下无奈接受调解并支付赔款,即使出现了“诉讼诈骗”的情况,是否还能以诈骗罪定罪?法院认为,仍应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理由如下:首先,在诈骗案件中,可区分直接诈骗和间接诈骗两种情况。直接诈骗系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实施诈骗,被害人因被蒙蔽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在间接诈骗中,犯罪行为人是对财物管理者和国家机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上述人员和国家机关被犯罪行为人所蒙蔽,而错误处分自己管理的被害人财产或依职权强制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而此时对被害人来说实际上是不自愿地将财产交付给了犯罪行为人。如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捡到信用卡,冒充信用卡主人身份到银行取款,银行被骗错误地处分了信用卡主人的钱款,这时被害人其实就是不自愿地将钱款交付给了犯罪行为人。其次,从间接诈骗(包括诉讼诈骗)案件来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其主客观要件已被※※《刑法》第266条所包容。所以,法院认为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构成。故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即使属于“诉讼诈骗”,也应根据《刑法》第266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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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楼] skywalker1992
[资深泡菜]
17-5-21 10:39
fauconycy 发表于 2017-05-21 02:34王海的同路人,大神啊,膜拜 咋啦,潜意识里面还是认可王海的对吧,如果自己不造假售假的话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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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楼] fauconycy
[泡菜]
17-5-21 10:34
skywalker1992 发表于 2017-5-21 10:32  照你的逻辑,既然我和王海是一路货色,那么你和制假的也是一路货色
fair enough 王海的同路人,大神啊,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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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楼] skywalker1992
[资深泡菜]
17-5-21 10:32
fauconycy 发表于 2017-05-21 02:26所以你们是一路货色。 照你的逻辑,既然我和王海是一路货色,那么你和制假的也是一路货色  fair enough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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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楼] fauconycy
[泡菜]
17-5-21 10:32
skywalker1993 发表于 2017-5-20 17:35  故意制造事故碰瓷接受法律制裁是没问题的,关键要有主观故意的证据,要不然任何原本一方全责的事故都可以赖上对方是碰瓷。
比方说原文中目测距离三十米还被撞上的情况,我个人觉得就是前车活该,这种司机就该回炉重练,不应该上路害人。 法院都已经判了,你还在纠结有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 醒醒吧,现在公安机关都已经转变了口供至上的理论,很奇怪你究竟活在哪个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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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楼] fauconycy
[泡菜]
17-5-21 10:26
skywalker1992 发表于 2017-5-21 08:07  一年30多次变道事故多吗?不“宽容”不“礼让”的话,我一天就能完成这个任务
这事就跟王海打假一样,“买假”应该不是重点,“假”才是 所以你们是一路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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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楼] fauconycy
[泡菜]
17-5-21 10:24
不怕风不怕雨 发表于 2017-5-20 11:04  所以定位了骗保,必定违反了交法。只是无忌有些人不知道而已。 估计很多人没认真看过原文: 2016年5月23日,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城区主干道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其采用的驾车加速或不减速并撞向正在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其行为已触犯《中※※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熊某多次驾驶长安牌逸动型轿车,在重庆市渝北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主干道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熊某发现前车变更车道时,采取加速或不减速的方式撞向前车, 造成前车应负事故全责的假象,继而使前方车辆驾驶员赔偿车辆修理费。 法院不用交通法来量刑,已经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了。 法盲们还在纠结是不是违反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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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楼] skywalker1992
[资深泡菜]
17-5-21 08:07
不怕风不怕雨 发表于 2017-05-20 14:40当然不是,碰瓷不是随便就可以赖对方的,本帖这位一年牵扯30多次变道事故,等于自己把自己从正常司机中择出来了。
其实取证是另外一回事... 一年30多次变道事故多吗?不“宽容”不“礼让”的话,我一天就能完成这个任务  这事就跟王海打假一样,“买假”应该不是重点,“假”才是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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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楼] 不怕风不怕雨
[资深泡菜]
17-5-20 22:40
skywalker1993 发表于 2017-5-20 17:35  故意制造事故碰瓷接受法律制裁是没问题的,关键要有主观故意的证据,要不然任何原本一方全责的事故都可以赖上对方是碰瓷。
比方说原文中目测距离三十米还被撞上的情况,我个人觉得就是前车活该,这种司机就该回炉重练,不应该上路害人。 当然不是,碰瓷不是随便就可以赖对方的,本帖这位一年牵扯30多次变道事故,等于自己把自己从正常司机中择出来了。 其实取证是另外一回事,论坛上讨论的是一个理,既然认为撞车合法,在现实中就没必要装无辜,问题是你见过哪个路权党在警察面前昂首挺胸的说自己就是故意撞丫的?哪个不是装傻充愣?到了交通队没有一个敢承认自己故意撞的,到了无忌却跟我说不知道故意撞车违反了哪条交法,这心理素质可真够过硬的。 本帖最后由 不怕风不怕雨 于 2017-5-20 22: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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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楼] catchup
[注销用户]
17-5-20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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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楼] parkerjin
[泡菜]
17-5-20 17:44
changd 发表于 2017-5-9 17:29  社会万象 法制日报 2017-05-09 08:50分享 124评论
驾驶车辆行驶在城市道路上,难免会有追尾、擦挂的事情发生。然而在重庆市一男子1年多内竟发生了36起交通事故,而且事故发生过程如出一辙:自己驾驶小轿车故意撞击前方变道车辆。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诈骗案件,被告人熊某被认定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10月29日9时左右,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杨先生驾驶红色本田理念小轿车下班回家。当车子行经重庆市九龙坡区荒沟附近的加油站时,由于前方道路整修的原因两道并成一道,道路变得狭窄而拥挤。
杨先生从后视镜里看了看后面行驶的车辆,目测熊某驾驶的后车离自己大约还有30米左右,经验告诉杨先生这是安全距离。随后,他便打着左转向灯并开始慢慢向左变道,谁料此时远处熊某的车子丝毫没有减速,接着便与杨先生的车子发生了擦挂。
事故发生后,杨先生一边报警,一边拍照固定证据,两人一起到当地的石坪桥交巡警大队处理。责任认定结果是杨先生压线变道,应负全责。
不久之后,保险员到场并对熊某的小轿车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1200元。为尽快处理完这场事故赶回家,杨先生便当场支付了熊某1200元现金。
令人想不到的是,这一看似简单的交 ... 保险理赔的漏洞让他钻了空子但最后也把他送进了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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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楼] skywalker1993
[资深泡菜]
17-5-20 17:39
catchup 发表于 2017-05-20 06:05这几个已经跑得很快了哦 看我上周在山里遇到的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 有种崩溃的感觉 本帖由 ZTE 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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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楼] skywalker1993
[资深泡菜]
17-5-20 17:37
huxley 发表于 2017-05-20 06:17法无定法?你的官司赢了吗?  本帖由 ZTE 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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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楼] skywalker1993
[资深泡菜]
17-5-20 17:35
不怕风不怕雨 发表于 2017-05-20 06:301.在交通法规范畴,维护道交安全,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义务。 2.在事故责任范畴,“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所谓... 故意制造事故碰瓷接受法律制裁是没问题的,关键要有主观故意的证据,要不然任何原本一方全责的事故都可以赖上对方是碰瓷。 比方说原文中目测距离三十米还被撞上的情况,我个人觉得就是前车活该,这种司机就该回炉重练,不应该上路害人。 本帖由 ZTE 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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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楼] Diesel
[陈年泡菜]
17-5-20 14:47
changd 发表于 2017-5-20 14:10  不要把自以为是当常识,马路杀手都很自信 拿出具体律条或指出具体错误来说话 啊, 说了半天你没看过交通法啊。 那你底气还怎么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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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楼] 不怕风不怕雨
[资深泡菜]
17-5-20 14:33
realaide 发表于 2017-5-20 11:46  这跟"路权"无关,跟交通违法行为也无关。而是跟司机是否是故意撞交通违法者来骗保有关,两件事不能混在一起看。
骗保的当然要被处罚,但并不是因为他骗保故意撞车,被撞的交通违法者就无须接受交通违法处罚。 故意制造事故,首先就是违反了交通法。 本帖最后由 不怕风不怕雨 于 2017-5-20 14: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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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楼] 不怕风不怕雨
[资深泡菜]
17-5-20 14:30
Diesel 发表于 2017-5-20 13:31  事主承认了自己是骗保。 这个和交法有什么关系? 撞一棵树100次也是骗保,违反哪条交法了? 1.在交通法规范畴,维护道交安全,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义务。 2.在事故责任范畴,“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所谓骗保,不是过失造成事故,而是故意制造事故。 那么,开车撞100次树,100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您还不知道违反了哪条交法? 您这个驾照拿的不心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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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楼] huxley
[陈年泡菜]
17-5-20 14:17
法无定法?你的官司赢了吗?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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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楼] changd
[泡菜]
17-5-20 14:10
Diesel 发表于 2017-5-20 13:27  常识 你不具备上路的常识 不要把自以为是当常识,马路杀手都很自信 拿出具体律条或指出具体错误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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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楼] changd
[泡菜]
17-5-20 14:05
Diesel 发表于 2017-5-20 13:31  事主承认了自己是骗保。 这个和交法有什么关系? 撞一棵树100次也是骗保,违反哪条交法了? 说的好象有道理似的 1。在交法范围内的道路上就和交法有关,你举的撞树不如举地下车库撞墙 2 。细看原文,嫌犯被控危险驾和诈骗,同一行为择更重的诈骗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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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楼] catchup
[注销用户]
17-5-20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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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楼] Diesel
[陈年泡菜]
17-5-20 13:31
不怕风不怕雨 发表于 2017-05-20 03:04所以定位了骗保,必定违反了交法。只是无忌有些人不知道而已。... 事主承认了自己是骗保。 这个和交法有什么关系? 撞一棵树100次也是骗保,违反哪条交法了? 本帖由 无忌论坛V3.1.0 iPhone6 iOS10.3.1 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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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楼] Diesel
[陈年泡菜]
17-5-20 13:27
changd 发表于 2017-05-20 03:12前车根据距离、速度判断是否可以安全变道,判断有误当然要担责;判断准确,在可以安全变道的情况下,后车未尽到安全义务,比如:后车加速不让变道... 常识 你不具备上路的常识 本帖由 无忌论坛V3.1.0 iPhone6 iOS10.3.1 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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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楼] 九八步枪
[泡菜]
17-5-20 12:52
realaide 发表于 2017-05-20 03:46这跟"路权"无关,跟交通违法行为也无关。而是跟司机是否是故意撞交通违法者来骗保有关,两件事不能混在一起看。
骗保的当然要被处罚,但并不是因... 骗保和前车违章没有必然联系,可以避免甚至不会发生的事故,因后车的主观故意造成事故,是两个问题,就象不能因为前车违章,后车就有杀人执照样的逻缉。法院还是软了,公诉机关的论点是成立的! 本帖由 HUAWEI+EVA-TL00 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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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楼] realaide
[泡菜]
17-5-20 11:46
这跟"路权"无关,跟交通违法行为也无关。而是跟司机是否是故意撞交通违法者来骗保有关,两件事不能混在一起看。
骗保的当然要被处罚,但并不是因为他骗保故意撞车,被撞的交通违法者就无须接受交通违法处罚。 本帖由安卓客户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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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楼] 不怕风不怕雨
[资深泡菜]
17-5-20 11:27
changd 发表于 2017-5-20 08:23  "蠕动"得低于路上的最低限速,完全可举报他,罚他,提醒他还有最低限速这么个东东 但十次祸九次快,赶着投胎的蠢货祸害更大 你说的这话是上世纪80年代的口号,80年代的主张是“一慢二看三通过”;90年代的主张是发生事故严禁自行解决,一定要等警察到现场处理......每个年代有每个年代的背景,交通行为不能脱离时代背景,80年代你只讲安全不讲效率是符合交规的,但今天如果你只讲安全不讲效率是违反交法的,因为交法在改变,不论在哪个时代,都是不守法的人祸害更大。 本帖最后由 不怕风不怕雨 于 2017-5-20 11: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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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楼] changd
[泡菜]
17-5-20 11:16
不怕风不怕雨 发表于 2017-5-20 10:59  看得出这个案例让路权党满心不服,“故意撞也是你全责”的小真理在现实中不那么给人面子,但又不肯嘴软,所以菜鸟们还会前赴后继以身试法。很多人之所以把自己扔给法律制裁,其实并不是他大无畏,而是无知。 “无知”算点到要害,哪条法律也没说给他们那些自以为是的“路权” 但不否认,一些半吊子交警的判罚助长了这些无知者、马路杀手、诈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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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楼] changd
[泡菜]
17-5-20 11:12
Diesel 发表于 2017-5-20 10:48  变道不要影响后车是常识也是法律。 路上就是有这么多的蠢货认为自己打了灯了就可以施施然移过去挡路。 前车根据距离、速度判断是否可以安全变道,判断有误当然要担责;判断准确,在可以安全变道的情况下,后车未尽到安全义务,比如:后车加速不让变道、合理理由变道车减速而后车不减速等造成事故当然应该后车责任(本案就是典型) 我就知道又是“不要影响后车”,把自己的安全义务撇的干干净净。。。 这么说吧,你要在我前边1k米,不管正前还是侧前,不管你是否变道我都觉得你“影响后车”的我,怎么破?我可以从后边给你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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